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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2年8月12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1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但刘某不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顺利进行。请问,劳动者拒绝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待遇吗?王兴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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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1月,赵某到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写明赵某的月工资标准,家具公司实际按700元/月的标准发放赵某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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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们作为农民工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另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提成,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料,公司却以严重亏损为由,至今已拖欠我们三个月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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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工伤,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专家评析: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工伤者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医疗终结期),医疗期长短视工伤程度而定。郭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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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2008年3月应聘到一家超市上班,约定月工资为850元,但没签劳动合同。我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辞。7月20日,单位突然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按850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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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一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8):77-81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工伤保险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工伤在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等阶段所产生的影响力愈发显著.用人单位在面对“职场碰瓷族”、“工伤专业户”时,因管理混乱、劳动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虚假工伤案件频发,“非必须”用工成本大幅上升,成为压垮用人单位的最后一棵稻草.因此,用人单位应注重制度管理、证据收集、风险管控与工伤预防,切实从源头预防虚假工伤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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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职工李某,2003年7月10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6个月。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基本稳定,出院回家休息。到2004年2月,单位认为李某已超过停工留薪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但是李某自行找到医院出具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未愈的证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为由,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无奈继续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直到2004年8月,公司再次通知其上班,李某还以伤情未愈为借口不上班。遇到类似情况,企业该怎么办?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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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7)
案情:刘某,系某制药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00年5月。1994年6月刘某因生产设备故障致使左手腕被砸伤。由于治疗不及时,伤口感染后又住院治疗。在其治疗期间,制药厂发给全部工资,报销医疗费。1996年8月制药厂与该市某医药设备厂合并,组建了法人单位——市医药工业公司。1996年11月5日医药工业公司通知停发刘某工资,医药费自理。刘某向医药工业公司反映情况进行申辩,公司答复:"原在制药厂负伤.医药工业公司无义务继续承担各种费用"。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调查与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调查取证后查明:刘某所诉情况属实,属因工负伤,有原制药厂书面工伤结论为证。且刘某与制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仲裁庭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主持调解不成,遂裁决如下:医药工业公司补发刘某工资,报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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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钳工。一年前,在加工零件时右手被碾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我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厂里为我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不久前,工厂通知我说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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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河北钢铁集团石钢公司党委把组织带动党员群众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与服务职工群众相结合.一方面通过争创先锋岗等形式组织党员职工在各自岗位上立目标、定措施,鼓励大家积极认责践诺.以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奉献力量。另一方面,把服务职工放在重要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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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煤矿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背景、现状等方面的介绍,探讨我国现阶段在以煤矿职工为代表的高危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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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23岁,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厂职工,1995年10月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赵某等部分职工放长假。1996年4月,经人介绍,赵某在未与无线电元件厂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到海阳市某造纸厂干临时工,月工资200元。1997年4月12日,赵某在车间加工纸板时,不慎破机器挤伤左手,当即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655.5元。6月12日治愈出院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后造纸厂以赵某是临时工为由,只同意报销医疗费用的80%,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概不负责,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赵某不服,于1998年8月12日向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造纸厂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发给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重新安排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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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1999,(1)
<正>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制给职工和工会带来的新问题,河北省总工会以问卷、填表、座谈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对11个市、26个县、121个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所有调查素材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一、新情况、新问题股权设置经营者、劳动者持股——两者之间差距如何掌握?从调查的情况看,凡实现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基本上都对最低买股额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最高数有的有规定,有的则无上限规定。无上限规定的,效益差、不好出售的企业职工无意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则有些想法,怕领导入股过多会影响今后分配额中的比例。尽管国家体改委制定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份悬殊。但此意伸缩性较大,各企业执行起来相去甚远。困难职工持股——"土政策"使职工难以承受。有的企业规定不认购股权的职工不能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如果企业减员,首先减这部分职工。有的随意克扣职工工资。集体股——该不该设此股?能否量化给个人?一些集体企业建立之初没有确定投资主体,时间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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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待遇问题,一直困扰着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践者,而始终不能统一的观点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后的待遇衔接,关系到工伤人群的社会保险权益,更关系到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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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啟红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中国逐渐进入了老龄社会,而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逐渐被社会广泛关注,注重解决企业经营和群众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协调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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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申请人:高某某,男,10岁,法定代理人:韩某。被申请人:东营市某肉制品加工厂。第三人:东营市某棉花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高某生前系第三人东营市某棉花有限公司职工。由于棉花生产有季节性,在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