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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和合伙制是组建私募投资公司较为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合伙制形式下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方式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一般只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实现利润,既需作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利润时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的分析测算结论是合伙企业总税负低于公司企业,但若考虑公司制下个人所得税通常会滞后缴纳,合伙企业退出时可能还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法中对特定公司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等因素,也不能说合伙组织形式就一定节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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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2):50-51
一、企业并购目标选择的纳税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企业都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己的纳税条款。公司制企业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制企业的利润总额在企业环节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利或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就个人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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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中的税务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有多种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税负一致,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可以分为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等,公司企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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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具有不同的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则遵循“实质法人说”,对公司所得和股东所分配的税后利润分别课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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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身份确定所得税缴纳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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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1):43-43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订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合伙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现行的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会计处理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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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财务互审时,发现一些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计缴所得税的方法上有误。笔者想就此谈些学习体会。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并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有查账征税和核定征收两种办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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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理避税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合法策划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避税不是偷税漏税,避税所用方式是合法的,纳税人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更多强调的是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等手段。这些年有关合理避税的讨论不绝于耳,关于避税的提法五花八门——合理避税、节税、税收筹划、个人理财等等。甚至不少高等学府都开设了专门的应对课程,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也推出了《筹划周刊》。关于避税的看法也不一。一部分人彻底反对,把避税看成违法行为;一部分认为税收筹划,节税可以,但不能避税;还有的认为可以合理避税,但要谨慎,先做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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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业利润业绩评价的视角,分析了丽珠集团2007至2009年季报及年报的财务数据,发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幅变动,使得营业利润对企业收益的解释能力减弱,导致营业利润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创造利润的能力。提出并界定了营业净收入、收入成本的概念,以及"核心营业利润"的损益计算模式,建议将其列为利润表计算损益的一个中间指标,使利润表向投资者和管理者提供的信息更丰富,更能反映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经营成果。研究结论弥补了营业利润不能反映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经营成果的局限,拓展了企业经营利润的计算模式,改进了企业盈利质量的评价指标,丰富了经营业绩评价的研究视角,也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计算和业绩评价提供了一套较为简便有效的分析指标和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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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灰色会计信息的披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增加值(EVA)是目前国内外讨论较多的一套企业业绩评估标准,而在美英等国,很多公司都已经开始选用EVA财务管理系统来评价企业业绩。EVA的核心理念是: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因此,EVA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所使用的资本成本(包括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EVA=NOPAT-KwXTC。其中: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Kw为所使用的资本成本系数,等于长期债务和权益资金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C为所使用的全部资本,等于长期债务和权益资金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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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房地产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降低成本,就应该学会如何运用科学的手段来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不同,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决策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和合理安排,从而达到纳税支出最小化的一种行为。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进行了研究讨论,希望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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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是个民间词汇,在法律意义上是讲不通的。中国税法与实务存在脱节的现象,法律与法规的日益完善避税的空间将越来越小。理论上,避税是不合理的,因它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是牵强的。随着国家税法的逐步健全,避税这个合理不合法的说法恐怕要改变。实质上的避税导致的是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国家税源的减少,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此消彼长,长期看来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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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原有税制,避免了对投资者收入的双重征税——对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对股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所得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仍值得继续关注,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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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