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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权利化的明文立法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重点仍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即个人数据交易的合规体系构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多以隐私及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而针对数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各国目前都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出台,但欧盟与美国在数据流通领域通过指令或判例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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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隐私政策的披露机制作为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手段也面临规制、治理与法律的考量。本研究通过选取样本APP电商平台的隐私政策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和规范解读,从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存储与保护、披露机制、用户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申诉与权利救济机制、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落实等方面,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体对话阙如、信息处理规范不够各方面,其中存在诸如主体间对话困难、信息处理规则模糊、可携带权利落地困难、存储和保护事项告知不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不足、外部监管机构设置不到位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体系、构筑平台与消费者的有效协商对话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机制、落实以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司法保障路径等手段,实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局性和有针对性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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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个人信息开发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文章从理论上阐述了客户信息的类型、客户信息利用的形式以及保护客户隐私的途径,在此基础上,以Alexa排名前100的购物类网站作为样本,就网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情况、网站对人口统计学信息的收集情况、网站隐私政策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网站收集个人信息涉及面广,对隐私保护政策较为含糊,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加强用户隐私保护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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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5,(9)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政务"是政府利用电子政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创新社会管理范式和改善民生服务质量的重要路径。在"互联网+"新的时代背景下,坚持合法、法治、透明、效率、连贯的评估准则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具有重要价值,政府网站在向"在线服务2.0"转变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用户体验"。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将对于我国建设智慧型政府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以及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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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跨境流动在助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民众隐私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如何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和成长性中找到平衡点,是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及隐私保护机构必须思考的问题。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先后经历"初步规制"、"安全港"、"隐私护盾"三个阶段,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由此,中国应积极借鉴美国经验,从细化法律要素、建立分类跨境数据管理体系、打造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坚持较高强度的本地化约束、建构"空间命运共同体"等方面持续深化推进跨境数据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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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7,(27)
文章主要分析当前我国在危化品物流安全防护的发展现状,并且结合互联网时代发展背景,运用现代物流发展技术,融合潮流发展趋势,提出创建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危化品物流安全防护体系,提出运用连接、协同以及数据和监管创新等办法进一步实现"互联网+"环境下危化品的物流安全防护,对此提出防护体系建设新概念。在此基础之上,重新融合"互联网+"及危化品物流防护平台,实现"互联网+"技术双支撑,创新防护体系及监管平台,实现对危化品物流全过程监督和防护等,创新、优化危化品物流安全防护体系,对当前我国危化品物流安全防护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具体以案例的形式阐述应如何实现"互联网+"背景下危化品的物流安全防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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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进而便利数字贸易谈判,也有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的制度构建包括行业主导下的规则制定,同时也包括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规则执行监督与行政、司法救济.监督与执行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模式产生约束力的关键.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当中,则极力推进行业自律为主线的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充分条件.对我国而言,有必要澄清自律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在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当中可以接受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本质相同的他国规则体系,但应注意对其可执行性进行评估,以保障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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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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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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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也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恶意滥用,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民众的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欧美国家为了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所造成的问题,不断出台相关条例来进行规制。我国也为了解决民众人脸信息保护问题在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即将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当作是我国针对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的一部进步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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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互联网+"餐饮食品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多方面的监管漏洞。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餐饮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并且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当前的行业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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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9,(8)
"互联网+"影响传统农业的发展,引领着农业生产方式、生产主体、经营方式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变革,促使我国"互联网+农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粗放型发展、缺乏市场信息敏感度、农产品安全缺乏监管、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为此,提出了"电商"与"店商"结合、"特色化"与"口碑化"并进、建立互联网+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推动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对措施,以期拓展"互联网+农业"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