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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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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地产》2009,(4):71-79
3.1.2.10房屋交换 跨区交换房屋的,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登记部门应向证书核发部门发函说明收取证书原件情况。  相似文献   

2.
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一缺陷或盲点,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5.
正某县房管处询问两个房屋登记业务问题:1、我县有一部分产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在可以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申请人并不前来领取证书,有的时间已有数年。因此,登记材料迟迟无法归档,造成发证窗口资料大量积压,也影响了税费的征收。这应该如何处理?2、有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  相似文献   

6.
谢彬 《湖南房地产》2007,(1):115-116
随着常德市旧城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和商品房开发的日趋自热化,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越来越多,已成为登记机关一项经常性的业务类型。与此同时,由于申报不实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案例也屡屡发生。注销登记与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到底有何区别,二者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在此作一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中国地产市场》2009,(9):10-10
日前,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全市房屋登记的文件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这个草案,今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草案还指出,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  相似文献   

8.
《中国房地产》2009,(10):40-41
辽宁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几个问题: 1.部分村民持有的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执照,且有的房屋已经翻建,但没有翻建手续,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可否给予办理产权登记?2.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应登报公告后补发,《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解释权属证书的遗失补发时,认为登报不宜短于1个月后才补发。  相似文献   

9.
《中国地产市场》2011,(10):93-93
张某承租了赵某的房屋。在与赵某商谈租房事宜时,张某借口要求复印该房所有权证及赵某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将所有权证原件调包。随后,张某又高价伪造了仿真度极高的赵某身份证。利用这些条件,张某将该房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王某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5个月后事情败露。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返还房屋。  相似文献   

10.
江苏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提问: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为张某,他在数年前就已经申请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但是,张某最近向我处声明:他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虽然是他,但这是其他人以他  相似文献   

11.
《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12.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很多城市的登记机构来函或来电话咨询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及建设部推荐的《房屋登记簿》的订购价格、订购方式等有关隋况。为方便各市登记机构订购,现将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相似文献   

13.
金绍达信箱     
《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14.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二是城市规划区外乡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我县自1988年开展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以来,一直以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房屋为登记工作重点,登记范围没有明确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是在登记收件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不同资料,登记工作一直较为顺利,  相似文献   

15.
政策速递     
《中国总会计师》2014,(11):12-12
<正>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通知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17.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上述规定为  相似文献   

18.
正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男方所有。不久前,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没有提到该房屋,现在男方来我处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我们查阅了原来的登记档案,当时登记机构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直接为男方更换证书,或是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由男方单方申请,登记为男方一方所有?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5,(12):63-64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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