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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是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刑法最终目的的重要策略,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法修正案(八)》虽已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但由于立法层面并未明确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另外,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罚的适用存在诸多顾忌,继而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的人员基础比较薄弱。人民法院如何打破目前的制度以及实务方面的藩篱,积极延伸司法触角,改变以往的以判代管甚至只判不管的模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成为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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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龙 《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11,18(3):8-9
暂予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刑罚的执行方法或执行场所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是罪犯在社区中矫正的内容之一,在长期的实践运行中.由这一制度随之而产生的司法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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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捷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10):14-14,13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现阶段已经在大部分地区试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尚存在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薄弱等问题,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作用。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才能增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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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享有当然的法律监督权。并且,这种监督应该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始终,包括入口的监督、矫正中的监督和出口的监督。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依法执行,依法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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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社会化。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开放性的社会化刑罚与社区矫正制度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从国内外司法实践、青少年犯罪特点、刑罚体系完善等角度看,关注社会服务令在青少年罪犯中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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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试点、试行、全面开展和法制化的阶段。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一些有益的矫正制度、措施和方法,但其规范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深化发展。为加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化建设,保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国家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并保证经费投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制定统一化的矫正制度和标准化的矫正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增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提高矫正方法的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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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人类社会用刑人道化、文明化的理念。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这对我国的刑罚社会化和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0年起在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今后在我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一些基本经验,本文在分析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法律对策,以期在以后的矫正工作中期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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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42-46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在我国八年的探索成果非凡。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本土化困境,如社区矫正运作体制不健全、缺乏法律支持、社会认可度低、资源缺乏、内容行政化等。应从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构建多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等方面来推动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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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思想的产生与演进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刑罚及行刑思想的理性探索。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符合行刑由严酷走向宽缓的国际趋势。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景取决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如下问题:其一,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其二,社区安全问题;其三,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问题。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监禁矫正存在的弊端;其二,社区矫正体现出的优点。可行性表现为:其一,积累了一定的实施社区矫正的经验;其二,有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三,有不断改善的社区工作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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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和运行状态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开展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必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更顺利的开展,将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有机结合,实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目标,更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实现我国的刑罚改造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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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价值必须符合刑罚的价值,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目标,因而公正价值是其首要的价值标准,同时也应当注重刑罚的功利价值,以最小量的刑罚投入追求刑罚效益最大化,社区矫正既追求公正价值的实现,也要求符合功利价值,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有效协调,实现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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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国自2003年起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保障。从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与含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为依据,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望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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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逐渐得到重视。但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并非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尽管新修正案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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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着重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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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罚执行方式之后,全国社区矫正在原有试点地区之基础上开始在全国推广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发挥了刑罚教育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预计效果。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法律层面上的因素是不可忽视的。为此,本文将在法律层面上分析社区矫正中问题的原因,并拟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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