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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在某小区,开发商想把130多个车位、车库全部一次性处理,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长期出租给业主,其中还有20个在公共道路、绿化带上临时划出的车位也要拿来做同样处理。该小区的陈华等一批业主认为这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害,房产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这批车位车库,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化带、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车库。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是不得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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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会所、学校等设施应属于谁所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随着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地追求更高的品质,不断地完善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也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在增强,开发商与业主针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会所、学校及幼儿园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不少争议。这些设施的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的,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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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物权法>关于车库归属的立法规定,对以约定方式确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归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应根据小区配套设施有无独立确权的法律基础对其进行分类,区别立法,并具体给出了法定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制度设计,揭示了立法清晰界定小区地下车库等设施归属的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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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一些小区由于开发商对车库坚持“只售不租”,造成小区车库内车辆空荡荡,小区道路上车辆满当当,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和出行。《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业主要求承租车位的,开发商不能只售不租,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安、物价等各相关部门以及水电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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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建住宅小区不断追求更高的品质,不断完善各项配套设施,也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开发商与业主针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会所、学校及幼儿园等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不少分歧,这个问题目前还不能用某条条文来明确答复。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从法律事务角度还是可以判断其产权归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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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应明确四种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住宅小区及大厦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问题很多,这方面的诉讼也日趋上升。就会所、停车场、车库、地下室、绿地以及包括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内的商业用房的权属问题,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开发商以其投资为由,欲将这部分面积登记在自己名下,收益据为己用;小区、大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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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纠纷频发、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车位流转困难等诸多问题的焦点在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规定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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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售方式处分车位产生背景从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开发商可依据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并可自主决定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相等方式处分规划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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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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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认识(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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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一年来,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第55条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分配归属”的规定,更是激发了广大业主关注自身权益的热情。但目前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一些业主认为地下车库是全体业主所有,收益应归于全体业主。由此而产生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加之新闻煤体的炒作,一时间弄得沸沸扬扬,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目前还没有权威的结论。一部分人认为住宅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则认为应按分摊原则来划分,不分摊的就应是开发商所有。笔者的观点是地下车库的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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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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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开发商及业主关心的地下车位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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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和会所的所有权,开发商和业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更换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这些规定对解决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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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会所(简称会所)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常见的会所有酒吧俱乐部、儿童游艺园、老年活动房、球类健身中心、游泳馆、餐馆、客房等。房产开发商建造的房产配套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上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另一类是向全体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消费的设施,这类配套设施就是会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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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小区机动车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围绕住宅小区机动车车库所有权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小区车库到底属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业主共有,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产生了一些争议。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解决这类争议存在极大困难。所以,深入研究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确认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均有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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