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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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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依法成立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是:  相似文献   

2.
一、法律地位分析一般来讲,一种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法人地位的确立,主要在于两点,即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和是否获得法人资格.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比照这一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基本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是经中央的政策许可成立的,具有合法性;它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入股股金作为其融资活动的基本资金,并不是毫无资金实力的"空壳"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管理机构、业务经营机构、监察机构)和办公地点;它根据自己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定,在理(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本乡范围内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融资业务,并对其工作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就这一点来讲,  相似文献   

3.
农业行政违法牛体是指违反农业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主体有一人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4.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织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某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正>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民法典》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但其性质地位、职能行为还不明确。一类组织的性质往往是与其具有本质特征的功能相联系和被规定的。  相似文献   

6.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静 《农村经济》2005,(9):98-100
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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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审查关 贷款审查是信贷管理的决策阶段,其审查要点是: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按我国民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银行对国营、集体企业贷款应审查其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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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普遍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集资融资、推动农村商口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活动都有很强的政策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  相似文献   

9.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1、法律制度环境一种市场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性质、功能和行为能力的大小,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发展中的各种特征。同时,法律地位的确定,是理顺其管理体制、落实优惠扶持措施的前提和基础。(1)当前我国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的法律规定宪法和有关法律。《宪法》第八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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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实现形式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所具有的经营权利。在现实运作中应具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质。(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核心是经济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也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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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贷操作实践中,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管是借款人本人还是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抵押人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在实践中,有一种类型的抵押人比较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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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为农村改革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长治市在加强合作组织建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制定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任务和法律地位,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双层经营、共同富裕。应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飞跃”的思想为指导。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同村委会的关系应当有明确的界定。村委会就是村委会,不是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讲“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第二款讲“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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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城市依法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一是加强引导、适度指导.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抓紧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将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杜,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耐心给予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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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地区性合作经济理论讨论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5年4月中国农经学会理论研究会和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所召开了京郊地区性合作经济理论讨论会,就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以及京郊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发展趋势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现综述如下: 一、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 有以下几种意见:(1)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基层政权管理经济的一个行政部门,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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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法人化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民法总则》赋予了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迄今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健全适格民事主体。为此,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就成为推进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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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包给农民以后,随着家庭经营的形成,集体经营层次已完成历史使命,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它的各种职能,将被蓬勃兴起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取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现,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改革的结果,要发展和完善合作制,就要地区性合作和专业性合作并举,并把地区性合作经济放在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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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司。与此同时,关于规范市场以及公司等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法律地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公司的产生。然而,该规定也同样会促使公司的股东利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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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权制度从设计上比照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即通过经理权内部的授予关系来限制和影响委托人与外部相对人的关系。《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规定:“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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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戬浜镇的镇级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建立与完善,镇党委一班人对这个问题探索了多年。终于经过一年多的构筑,他们分别按产业序列组建了适应本镇经济发展的3个总公司,为市郊乡镇完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框架。 这3个经济发展总公司产权关系明晰,拥有镇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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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的方向,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描绘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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