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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商业评论》2011,(6):12-12
“双汇劫”之解:行业生态进化?
严格说来,双汇“瘦肉精”事件其实不能算做“黑天鹅”事件。在当下的中国,因食品或药品安全问题落马的企业,可谓前仆后继。从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到安徽华源“欣弗”事件,再到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双汇有太多的前车之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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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胶南工商局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即列出26种违法行为,实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执法机制。执法人员对适用该模式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当场予以纠正,如果当事人自觉改正,依法不予处罚;如当事人不改正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再进行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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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E公司代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辖区内有一家D企业既生产假冒“EXXXXX”商标的ipad平板电脑类纸膜(屏幕保护膜),也生产仿冒、抄袭正品外观设计但未假冒商标的同类贴膜,要求查处。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时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最主要的是权利人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执法人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对这种特殊情形不仅没有合适的规制手段,反而还得为其维权。最终,该案以D企业同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而被处罚,另外对D企业生产“神XX”品牌屏幕保护膜未使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也一并依法责令改正。该案的查处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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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助食品监管QQ群,实现工商执法与食品经营户“零距离”互动。我们莒县工商局在辖区探索利用QQ群功能,建立了“食品监管QQ群”制度,由执法人员将辖区内所有具备上网条件的食品经营户,经过宣传推介、动员组织,按照自愿免费加入原则全部纳入QQ群统一进行指导交流。工商干部还通过QQ视频、语音聊天等方式,与文字交流困难的食品经营户进行面对面、闻声听音的零距离交流,通过QQ网络视频功能帮助食品业户鉴别“三无”、假冒食品。目前莒县工商执法人员已先后建立“食品监管QQ群”12个,接收、吸纳食品经营户会员1103个;累计交流和回答各类与食品有关的问题1500余个;2011年,我县食品经营违法案件由2010年的720件下降到216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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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商业评论》2013,(14):9-9
“双汇”大手笔收购全球最大生猪及猪肉生产商史密斯菲尔德食品是不是真的让国人吃上外国的放心猪肉还是另有所图?中国人这样买美国“猪”,真担心到时候连人带猪都被人家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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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2008年的知名品牌三鹿集团三聚氰胺事件还未完全退出记忆,时隔三年,双汇“健美猪事件”又浮出水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每周质量报告》之3·15特别行动中报道了河南孟州、沁阳、温县、获嘉等地出现了非法添加瘦肉精的“健美猪”一路绿灯,流通到城市农贸市场和肉类加工企业,其中包括南京农贸市场、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等大量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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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副食品经营部因销售有擦掉标签标识代码的易拉罐啤酒而被该县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案中啤酒内包装啤酒罐体底部,上排有20211103C2字样,下排数字或字母代码已经被擦掉,导致该批啤酒的制造商名称和厂址等无法识别,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案情时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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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管理层很早就试图解决激励问题,“海宇”和“海汇”两公司应运而生:管理层通过“海宇”低价受让双汇的国有股权,通过“海汇”的关联交易获得资金。不过,这种非正常的激励方式不仅影响到“双汇”正常的投融资策略和财务状况,而且在“海汇”被勒令整改和监管层股权激励新政策的压力下,陷人了无法破解的“激励”困局。
作为国际投行当中最负盛名的并购专家之一,高盛极有可能洞悉了双汇面临的这一局面,在与双汇管理层达成激励承诺的默契下,促使管理层先将“海宇”所持有的双汇股权低价向其转让。然后,高盛再用超常的高价竞投双汇集团股权,从而轻松地完成了并购。
无论并购方是国外产业资本还是国资背景,都很难使双汇管理层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得到合理安排,而以高盛为代表的国外金融资本纯粹追求财务回报、不吝股权激励的特点体现出优势。值得深思的是,正是因历史及制度原因形成的管理层激励缺陷被外资利用作为工具,致使国有优势企业不断“外卖”。[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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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国际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恶性事件接连不断,特别是食品领域问题频发,相继出现了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台湾“塑化剂”饮料事件、欧洲肠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等,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恐慌和对食品行业的信用危机。他们从心底里发出呐喊:“商人的道德良心哪里去了?究竟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放心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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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情回顾近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获一起餐饮企业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当事人举报称G餐饮企业提供的餐单中将菜品“中山脆皖鱼”宣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其进行查处。经查,盐城市G餐饮企业系大丰区城东辖区一家中型餐饮单位,其为了提高菜品“中山脆皖鱼”的销量,擅自在点菜单中将“中山脆皖鱼”宣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取证发现G企业所使用的“中山脆皖鱼”食品原料为预包装速冻食品,标签标明其生产商为中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