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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实行国民待遇。在这种全面开放的格局下,一方面外资银行正以各种形式大举涌入我国,其国际性、投机性、创新性和交易技术复杂性的经营特点,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 新华社2006年11月25日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3.
一、外资银行中国业务进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主动扩大金融开放的大门,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各项业务逐步进展。2001年中国加入WTO,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加入WTO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开办人民币业务;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指定的地区可享有中国国内银行相同的权利(国民待遇);5年内取消地区限制和客户限制。在此背景下,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法人银行和中资银行将享受同等国民待遇。2006年12月12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首日,中国银监会受理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8家银行将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的申请。2007年4月2日,首批改制外资银行东亚(中国)、汇丰(中国)、花旗(中国)、渣打(中国)分别开业。2007年04月19日,汇丰、渣打、花旗和东亚银行同时宣布,其总行已经正式通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境内居民人民币业务的验收,即可为包括中国境内公民在内的各类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至此,外资银行业务从外币业务向人民币...  相似文献   

4.
中国需要外资银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截至2008年12月,已有包括汇丰、渣打、花旗、东亚、星展、恒生、日本瑞穗实业、永亨、德意志银行在内的20余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内地成立了法人银行。2006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于12月11日起施行。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从该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相似文献   

5.
外资银行要在人民币业务领域对中资银行形成竞争威胁,至少需要2~3年的时间。为配合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银监会于2006年11月2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和《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共六章,134条,分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世贸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此外,《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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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资讯     
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本刊讯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2006年11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宣布法规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06年6月,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共214家,而9月末这一数字上升为283家,仅仅一个季度,在华外资银行就开了69家网点。中国银监会已收到汇丰银行、花旗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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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2006,(12):1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纪念日,也是国务院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时,这标志着WTO过渡期结束,中国金融业对世界全面开放。《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开启了金融全面开放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8.
根据入世承诺,中国于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现在,外资银行已经逐渐进入中国市场,中外资银行同台竞技,无论对银行本身还是中国老百姓来说,都开始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9.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既是对中资银行垄断地位的挑战,又是中资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机遇。中资银行只有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城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从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中国的金融市场由此真正进入中外资银行同台竞技的时代。  相似文献   

11.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已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  相似文献   

12.
中国银监会2006年8月,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法人银行导向”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焦点。“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把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银行”的表述。在该征求意见稿上分外醒目。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外资银行不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即设立子行),其在华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可以开展对私及对公的外币业务,以及人民币对公业务,但不能开展人民币对私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也就是俗称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但此类银行可以接受个人客户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中外资银行的优劣势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自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五年过渡期宣告结束,开始跨入一个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被取消,从此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全面竞争。此前,我国已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机构已达14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行252家,设立代表处242家,业务品种超过100种。面对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如何冷静客观地看待中、外资银行之间的优劣势,发挥自身所长以应对更大范围的挑战,是每一个中资银行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将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届时.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可见,一旦兑现承诺,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这对推动中国银行业内部深层次的体制变革.进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履行承诺的压力。  相似文献   

15.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从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日前,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当说,《条例》在此时的出台对全面开放后的银行业发展将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已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可见,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国际化的压力.  相似文献   

17.
越石 《国际融资》2007,76(2):18
中国银监会2006年8月,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法人银行导向"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焦点."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把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银行"的表述,在该征求意见稿上分外醒目.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外资银行不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即设立子行),其在华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可以开展对私及对公的外币业务,以及人民币对公业务,但不能开展人民币对私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也就是俗称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但此类银行可以接受个人客户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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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结束。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地实行国民待遇。国内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正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监管都取了显著成效,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19.
张炜 《银行家》2007,(3):108-110
为全面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条例》和《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国务院  相似文献   

20.
《金融博览》2007,(1):4-5
在中国即将迎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周年之际.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随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和《细则》以审慎监管.法人导向为原则,给予外资银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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