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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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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月27日,《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业界欢欣鼓舞.笔者从事旅游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自然也对旅游法的正式出台满怀期待. 旅游法在起草之初,社会各界在该法的定位上曾经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产业促进法,也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行政管理法.笔者以为,这30多年我国旅游发展和腾飞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需要的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宪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根本法".细读草案,笔者欣喜地发现,该部草案确实体现了立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以专章(第五十二至六十五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这意味着旅游合同将作为有名合同出现在我国立法之中.这不仅将填补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旅游合同私法控制规范上的空白,而且也将完善合同立法,进而丰富我国的债法体系.现代立法中,典型合同立法的主要机能应当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交易选择并降低交易成本,为裁判者提供公正裁判的标准,公平分配交易风险,填补契约漏洞,并且在必要时践行特定政策目的(如消费者保护).《旅游法(草案)》中设计的"旅游服务合同"体系完整,并增设了若干重要制度,在立法上的意义不容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3.
侯作前 《旅游学刊》2012,27(11):3-5
权利本位—国家义务的对应结构,是现代社会国家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结构模式.不仅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要贯彻和体现权利本位并对应国家义务,部门法、行业法也是如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就比较好地贯彻了权利本位—国家义务的对应思想,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4.
旅游立法经过多年努力,最近才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在《旅游法(草案)》通过之前,旅游部门没有执法权,因此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这样旅游发展才有保障. 我们期待《旅游法(草案)》可以协调以下几种法律关系:旅游资源管理者和使用者之关系;旅游者和接待地居民之关系;旅游消费者与旅游产品提供者之关系;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提供者之关系;公共部门间协调一致为国民和海外游客提供旅游产品与服务的府际关系;最后是政府旅游与非政府组织之关系.  相似文献   

5.
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权益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合同法》并未在其分则中涵盖"旅游合同"类型,这一立法状况给旅游实务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此次《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规定了旅游流程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其中"包价旅游合同"又占据绝大部分的篇幅,这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旅游合同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一种共识:在《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其立法体系时,在旅游法中规定旅游合同也是一种合理的技术选择.草案第53条至第63条完整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以及相应的合同责任,相关立法界定了旅游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旅游消费权益纠纷提供更确定的裁断标准,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历经30多年的实践摸索与理论探讨,《旅游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法国《旅游法典》之外,很少有其他国家制定类似体系的旅游法.然而,旅游业涉及众多的领域和行业部门,如何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协调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制定一部整体可行的综合性法律,不仅是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健全旅游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建设,利在当今,利及将来.这正是我国立法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确立的努力目标.  相似文献   

7.
《旅游法》草案于8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观点一:《旅游法》草案的最大特色是保障旅游者权利。评析:本次《旅游法》起草工作从2009开始至今约三年时间,期间不断被公众追问的一个问题是该法是否有必要制定。之前颁布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旅行社行业,法律的形式主要是法规和规  相似文献   

8.
首邵《旅游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其重大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使我国旅游业有望结束在国家层面无法可依的现状.虽然迄今国务院已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等也都颁布实施了旅游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旅游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在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一部旅游基本法,使得我国旅游产业在整体上缺乏总体发展规划,旅游市场秩序有待规范,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性规定,旅游资源的破坏时有发生,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各级政府尤其是旅游监管部门因无国家层面的法律可依,对旅游业中不少的旅游乱象束手无策.  相似文献   

9.
《旅游法(草案)》说明部分指出,"社会上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从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旅游经营者做出了相应规范.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人员设置连带责任,旅游市场的"顽症"将要继续"顽强"地存在下去!  相似文献   

10.
郑晶 《旅游学刊》2013,(12):97-104
建立旅游公共赔偿基金的目的在于为旅游者出游活动提供财务保证, 香港地区的旅游业赔偿基金和台湾地区的旅游品质保障金就是很好的例证。大陆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只是个体旅行社对自身债务的担保, 赔付作用有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草案)》根据写作时间, 本文依据的是《旅游法(草案)》的内容。《旅游法》关于质量保证金条文虽然和《旅游法(草案)》有所不同, 但是不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没有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 这可能导致质量保证金成为纸面上的制度。所以, 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改进质量保证金制度之外, 更应当考虑在未来的发展中,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律作用, 再辅以必要的社会监督, 为旅游公共赔偿基金的建立创设条件。  相似文献   

11.
从理论上分析,世界各国旅游立法有不同的模式,关注点不尽相同.与其他各国旅游立法相比,我国旅游立法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人为本,将公民的福祉放在首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第一,《旅游法(草案)》的立法宗旨,宣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在章节构架、内容布局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旅游法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对旅游者权利的规定无论在内容和保护力度上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体现了国家对富裕起来的人民渴望过上美好生活愿望的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12.
“品牌中国总评榜·中国县域旅游品牌评选活动”自2006年11月18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全社会尤其是新闻界、旅游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中国财经报》、《旅游时代》、《旅游界》、《旅行》等国内知名报刊杂志对此次评选活动进行了深入  相似文献   

13.
《旅游法(草案)》于2012年3月14日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4次全体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看到这条消息,对于我这个既在旅行社做过随团领队,又在饭店做过经营管理等实际工作,而今又专门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其兴奋和喜悦溢于言表.  相似文献   

14.
目前出台的《旅游法(草案)》把旅游规划和旅游促进作为一章,旅游规划的内容仅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对资源保护的要求和评价等内容.旅游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混乱的问题,由于对象资源的丰富性,仅靠旅游发展规划提需求,显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也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兼具功能多重性、类型多样性、立法系统性的旅游规划体系.  相似文献   

15.
日本的“新旅游法”及其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日本的“新旅游法”及其思考□徐跃“从4月1日起,日本实施新的旅游法”。这恐怕是今年中日两国旅游界议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新旅游法”新在哪里、意义如何等问题引起了我国旅游业界人士的关注。一、何谓“新旅游法”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新旅游法”一词的含...  相似文献   

16.
国际旅游产业蓬勃发展,但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频频发生.如何确保国际旅游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成为焦点问题.然而,现有关于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制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此,世界旅游组织新起草了《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保护公约(草案三)》(简称“草案三”).“草案三”专门规定了缔约国以及旅游组织者和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等救助在紧急情况下的国际旅游消费者、通知客源国并与其保持密切协作等方面的义务.中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国际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作了初步规定,但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相关公约的起草,推动有关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制的接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有立法,多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明立法目的,称为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条款.开篇的立法目的条款从功能上起码要满足两点要求:第一,对外要能回应到现实,即从法外要回答立法的现实必要性;第二,对内要能衔接得住,即在法内要起到"元规则"作用,与其他条文形成内容上、逻辑上的衔接. 笔者尝试在上述两点认识的前提下解读《旅游法(草案)》立法目的条款.  相似文献   

18.
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在旅游业界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逢"节"必涨……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广大旅游者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一旦该法律颁布实施,将对旅游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旅游高等教育两个重要命题的辨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命题1:旅游高等教育发展要满足旅游企业发展的需求 一个时期以来,国内旅游业界很多企业家通常以此作为诘难旅游高等教育的依据,使得这个命题发生了有趣的转义:由于现阶段我国旅游高等教育尚没能满足"这些"旅游企业用人的需要,因此就被指责为不成功或者干脆说就是失败的.更为遗憾的是,这种观点已经成为了一些官员,甚至包括一些教育工作者对我国旅游高等教育现状的基本判断.事实果真如此吗?  相似文献   

20.
周晓晨 《旅游学刊》2013,28(7):48-56
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请求权。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法》施行以后,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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