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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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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晶晶 《旅游学刊》2014,(7):96-105
《旅游法》中的旅游合同解除制度,须结合《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进行体系性解释。旅游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权应包括《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旅游法》第67条的"不可避免事件",存在解释的空间。《旅游法》虽未明确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但无论是从合同性质路径还是合同具体内容导出合同义务路径,《旅游法》第65条都应被解释为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依据。而旅游经营者的法定解除权,应秉持立法宗旨及旅游特性,对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社会公德、违法活动等用语进行限定解释。在旅游合同解除效果上,应考虑到未履行部分费用、返程费用、履行利益及时间浪费赔偿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以专章(第五十二至六十五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这意味着旅游合同将作为有名合同出现在我国立法之中.这不仅将填补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旅游合同私法控制规范上的空白,而且也将完善合同立法,进而丰富我国的债法体系.现代立法中,典型合同立法的主要机能应当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交易选择并降低交易成本,为裁判者提供公正裁判的标准,公平分配交易风险,填补契约漏洞,并且在必要时践行特定政策目的(如消费者保护).《旅游法(草案)》中设计的"旅游服务合同"体系完整,并增设了若干重要制度,在立法上的意义不容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3.
周晓晨 《旅游学刊》2013,28(7):48-56
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请求权。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法》施行以后,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8月27日,《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业界欢欣鼓舞.笔者从事旅游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自然也对旅游法的正式出台满怀期待. 旅游法在起草之初,社会各界在该法的定位上曾经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产业促进法,也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行政管理法.笔者以为,这30多年我国旅游发展和腾飞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需要的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宪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根本法".细读草案,笔者欣喜地发现,该部草案确实体现了立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5.
郑晶 《旅游学刊》2007,22(4):84-87
中国旅游强制保险立法分为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两个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对旅游强制保险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规避旅游风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疑问.本文从旅游意外保险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出发,论述旅游强制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并探讨该项制度的发展思路.  相似文献   

6.
旅游合同立法初探   总被引:21,自引:2,他引:19  
葛宇菁 《旅游学刊》2001,16(1):74-76
新《合同法》的颁布 ,确立了合同法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旅游行业本身的特点 ,这一原则的确立使旅游业经营者的经营风险随之增加。这就使旅游合同立法变得极为迫切。本文阐述了旅游合同立法的迫切性 ,探讨了旅游合同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安全保障的方式、以及立法形式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7.
汪传才 《旅游学刊》2011,26(4):48-55
谁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这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文章从旅游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出发,试图解决作为复杂问题的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认定难题。尽管赞同法院裁决时否定单位的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做法,但不接受其裁决理由,并提出了两种诠释路径:一种是基于现行法制,否定单位具有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正当性;另一种是面向未来,通过完善立法,承认单位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但赋予作为受益人的旅游者直接请求权。前者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条款,认定单位不是当事人,只是旅游者的代理人;后者建议完善《合同法》有关利他合同的规定,立法确认旅游者作为受益人得就其损害向旅行社提出违约赔偿。  相似文献   

8.
张琼  张德淼 《旅游学刊》2013,(12):90-96
旅游吸引物在旅游学上属于一个集合概念, 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 但不同属性的旅游吸引物作为个体在《物权法》上的权属性质往往是有法可循的。文章运用物权法理论, 结合新颁布的《旅游法》, 分析几个典型旅游吸引物的权属, 试图澄清几个与此相关的问题, 论证设立旅游吸引物权、为之统一立法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 并进一步提出充分运用《合同法》、《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等现有法律规定, 解决农村土地旅游开发中社区权益保护问题, 而不是简单地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9.
债权相对性原则在债法领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提出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重大挑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也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迫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制。文章基于旅游合同视角,从国内外立法对旅游合同内涵及外延界定入手,分析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理论基础及立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对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引起的违约案例分析研判,从4个方面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论证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具有不可侵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对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旅游立法展望,提出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尝试协调理论上的债权相对性与不可侵性,明确侵害债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将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正在制定的"旅游基本法"范畴,使其作为侵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对独立存在。  相似文献   

10.
从理论上分析,世界各国旅游立法有不同的模式,关注点不尽相同.与其他各国旅游立法相比,我国旅游立法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人为本,将公民的福祉放在首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第一,《旅游法(草案)》的立法宗旨,宣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在章节构架、内容布局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旅游法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对旅游者权利的规定无论在内容和保护力度上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体现了国家对富裕起来的人民渴望过上美好生活愿望的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11.
曾坚 《旅游学刊》2013,(8):25-27
经过30多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公布。该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宗旨的排序不是随意的,将旅游者权益保障放在第一位彰显了这部法律最重要的立法思想,也即从人的角度去做出制度安排,这是符合当代法律精神的。不过,《旅游法》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旅游者。  相似文献   

12.
在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求合同当事人严守合同约定,这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不能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司法的接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天气状况、身体条件等诸多客观因素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对调整旅游合同关系就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并不排斥.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完全可以将情势变更原理应用于旅游合同的实践.  相似文献   

13.
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圣平  刘璐 《旅游学刊》2005,20(1):72-75
由于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的性质未作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旅游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争议很大。本文在分析了旅游合同的特性之后.主张旅游合同是一种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旅游纠纷应分别准用《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明文规定,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并对几种主要的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西方国家旅游合同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孟凡哲 《旅游学刊》2008,23(5):79-84
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旅游合同立法体例模式及其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旅游合同不同立法体例选择的内在根源.探讨了中国旅游合同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可供选择的路径,认为将旅游合同立法置于<合同法>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有立法,多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明立法目的,称为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条款.开篇的立法目的条款从功能上起码要满足两点要求:第一,对外要能回应到现实,即从法外要回答立法的现实必要性;第二,对内要能衔接得住,即在法内要起到"元规则"作用,与其他条文形成内容上、逻辑上的衔接. 笔者尝试在上述两点认识的前提下解读《旅游法(草案)》立法目的条款.  相似文献   

16.
郑晶 《旅游学刊》2011,26(4):43-47
只有明确了旅游合同的立法体例、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框架等方面的问题,才能在立法上确立旅游合同制度。现有的研究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可以推导出下列结论:在不同的立法体例下,对旅游合同会有不同的概念阐释;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是立法的重点,在《合同法》严格责任的制度框架下,应当在旅游合同的归责原则方面作出过错责任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7.
旅游立法经过多年努力,最近才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在《旅游法(草案)》通过之前,旅游部门没有执法权,因此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这样旅游发展才有保障. 我们期待《旅游法(草案)》可以协调以下几种法律关系:旅游资源管理者和使用者之关系;旅游者和接待地居民之关系;旅游消费者与旅游产品提供者之关系;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提供者之关系;公共部门间协调一致为国民和海外游客提供旅游产品与服务的府际关系;最后是政府旅游与非政府组织之关系.  相似文献   

18.
侯作前 《旅游学刊》2012,27(11):3-5
权利本位—国家义务的对应结构,是现代社会国家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结构模式.不仅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要贯彻和体现权利本位并对应国家义务,部门法、行业法也是如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就比较好地贯彻了权利本位—国家义务的对应思想,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19.
印通 《旅游学刊》2017,(6):119-126
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旅游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诸多制度上沿袭了《保险法》关于自愿保险的规定,致使旅责险的制度功能难以彰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在厘清旅责险"第三者"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无论是旅行社还是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持合同之存续.旅责险的赔付范围限于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与基本保障无关,因此不应纳入赔付范围.保险人之免责事由应受严格限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辅助人故意行为等原则上不得作为保险人对抗受害人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20.
目前出台的《旅游法(草案)》把旅游规划和旅游促进作为一章,旅游规划的内容仅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对资源保护的要求和评价等内容.旅游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混乱的问题,由于对象资源的丰富性,仅靠旅游发展规划提需求,显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也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兼具功能多重性、类型多样性、立法系统性的旅游规划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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