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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组干部的待遇、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能人参与村委会选举。与此同时,村委会选举中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委会选举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如何保障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何真正遏制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规范村委会选举?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每一位农村干部和群众、值得每一位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士去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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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依法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受法律保护,每届任期三年,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确因工作需要、或本人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又屡教不改而需撤换、调动的,要按法律程序办。如因工作需要提升、调动的,要有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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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乡在精简村级基层干部时,采用了“按年龄一刀切”的办法,规定,凡是在1942年12月底以前出生的在职干部,一律免去其职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在欠妥。现在,有些地方的村级干部人数多而年龄老化,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有碍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村级干部实行精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在精简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符合广大村民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的撤换和罢免,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决定。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经过法定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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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能否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一问题,应以《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为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登记的范围。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其适用范围是农村,其调整对象是农民。因此,在村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应只对户籍在农村的、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让他们参加投票,行使其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回乡人员;20世纪60年代下放回农村,落实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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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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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对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具体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来达到上述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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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地方村级组织建设中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个人担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但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个职位“一肩挑”的做法弊多利少,不宜推行。一、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个职位由一人担任,有可能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村民自治的重要原则就是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委会主任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是村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这也是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如果让村党支部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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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 分片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乡镇论坛》2001,(9)
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施行以来,特别是1998年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 施行以来,我省农村基层实行四个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 了一些好的经验,一些地方实行村民会议分片召开的做法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我们海南省是一个集老(老区)、少(少数民族)、边(边疆)、穷(贫困)为一体的省份,加上 我省人口密度较稀,广大中部山区的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交通不便,所以在实行民主决策时 ,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村甚至一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都做不到。有很多 地方为了召开村民会议,只好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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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费改革工作的推行,广大村组干部从繁重的催粮征款工作中摆脱了出来,一些地方认为现在农村工作任务少了,或者为了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就随意裁撤掉原设的村民小组长,笔者认为此举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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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是广大农民在自治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民主形式,这种方式便于议事,有利于村委会与村民的沟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了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每个人都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均享有一票表决的权利,村民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多为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