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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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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地方违反《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随意调整和精简村组干部,引起基层干群的不满。   ○以“减轻群众负担”为名裁减或兼并村民小组长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目前,许多乡镇比较注重村委会成员的公平竞争,而忽视村民小组长的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兼任或委任村民小组长现象比较普遍,随意精简民选小组长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地方认为,村组干部职数越少越好,多个青虫吃棵菜。因而对精简兼并村民小组长非常热衷,但实际效果不佳。首先,未经本组村民同意或协商…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周年前夕,本刊记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顾金池。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件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它关系到国来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记者:顾主任,我们在农村采访中了解到,农民群众打心眼里欢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是他们民主权利和妍身越差的“护身材”、保护林”。可是在一些地方,有的干部,仍然习惯于向农民发号施令,不搞选举,搞任命,有的甚至随意撤销依法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或者采取停职的方式,使选举步存…  相似文献   

3.
选务咨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民政办问: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是否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决定性的复议?答:乡村关系问题并未纳人行政复议的调节范围,但村委会组织法对如何处理乡、村关系问题有明确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委会所作出的决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比如,某村村委会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土…  相似文献   

4.
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往往追侵害,被剥夺,法定的村民民主权利经常不翼而飞。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村务不公开,村民没有知情权。近些年来,农村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少数于部垄断着资源的控制权.公共事务管理处于"暗箱操作"状态,而干部则认为"刁民难管"。这样便造成干群之间的隔阂,甚至往往激化成恶性事件。二是村委会选举不公正,村民没有真正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机构或其领导成员,利用职权指定、内定或随意变更候选人;接受候选人的贿赂,变…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组干部的待遇、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能人参与村委会选举。与此同时,村委会选举中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委会选举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如何保障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何真正遏制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规范村委会选举?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每一位农村干部和群众、值得每一位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士去深思。  相似文献   

6.
通过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依法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受法律保护,每届任期三年,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确因工作需要、或本人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又屡教不改而需撤换、调动的,要按法律程序办。如因工作需要提升、调动的,要有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相似文献   

7.
前不久,某乡在精简村级基层干部时,采用了“按年龄一刀切”的办法,规定,凡是在1942年12月底以前出生的在职干部,一律免去其职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在欠妥。现在,有些地方的村级干部人数多而年龄老化,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有碍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村级干部实行精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在精简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符合广大村民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的撤换和罢免,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决定。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经过法定程…  相似文献   

8.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能否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一问题,应以《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为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登记的范围。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其适用范围是农村,其调整对象是农民。因此,在村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应只对户籍在农村的、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让他们参加投票,行使其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回乡人员;20世纪60年代下放回农村,落实政策…  相似文献   

9.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  相似文献   

10.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的关系,乡(镇)政府无权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但在实践中,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对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具体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来达到上述目标。  相似文献   

11.
大力推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关键是切实增强村里事务的透明度。透明度如何体现?我认为必须坚持“四个明处”,“明处”才有真民主。1.把人用在明处。村级干部的配备,无论党支部干部,还是村委会干部,乡镇都一定不要搞“指选”、“派选”。要充分尊重广大党员和村民的意愿,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引导党员和村民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海选”,确保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选出党员和村民贴心的人、满意的人,坚决消除用庸人、用贪人、用“情”人的现象,真正使村干部的升与降…  相似文献   

12.
当前,有些地方村级组织建设中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个人担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但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个职位“一肩挑”的做法弊多利少,不宜推行。一、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个职位由一人担任,有可能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村民自治的重要原则就是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委会主任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是村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这也是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如果让村党支部书…  相似文献   

13.
我们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结合本村实际,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着既有代表性,又便于村民参政议政的原则,确定每6户选举一名联户代表。全村选出65名优秀代表组成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联户代表参政议政的最重要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为了保证联户代表充分发表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我们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了10项职权任务和6条活动原则。10项职权是:1、讨论村委会的规模和设置;2、有权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3、有权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  相似文献   

14.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乡一村民来信问:我村于2001年3月与其它村合并,当时没有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而是由乡里委任了一套新的村委会班子。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答: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村委会成员的产生,二是在村庄撤并过程中村委会的组成。关于第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也就是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经过村民选举而委任村委会班子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于第二个问题,《村委会组织法》第八…  相似文献   

15.
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是民主选举的灵魂。经过1988年的民主选举实践,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也表现出来了:一是有的乡(镇)在确定村委会候选人时不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带有指定性;二是有的村由村民代表选举村委会,而不是普选;三是有的村由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选举村主任、副主任。  相似文献   

16.
村治咨询     
来信请寄:北京西城区二龙路甲 33号《乡镇论坛》编辑部村治咨询栏目收邮编: 100032不许更改村委会的法定任期   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一村民问:有一位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干部,由于坚持正义,揭露村党支部书记的贪污腐败行为,引起了党支部和一些与支书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乡干部的不满。这些人迫于《村委会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不好直接撤换这位村委会干部,但他们以乡政府的名义责令村里提前进行换届选举,以达到换掉这位乡干部不喜欢的村干部的目的,而村委会及其干部们的任期才刚刚一年半。请问,乡政府的做法合法吗 ?   答:乡政…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 务司法室主任佟宝贵: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 证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在全国普遍贯彻实施村 委会组织法的过程当中,关于 民选村委会成员被罢免、停 职、撤换、下派、委任等一类问 题和现象我们也听到不少,也 接到不少这方面的来信、来 访。村委会组织法本身就是维 护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一 部法律,依照该法的有关规 定,村民享有四个权利:民主 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 理权和民主监督权。这四个民 主权利是国家给予的,是法律 规定的,是不容随意侵犯的, 任何组织、政党、团体和个人 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意…  相似文献   

18.
村民会议 分片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施行以来,特别是1998年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 施行以来,我省农村基层实行四个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 了一些好的经验,一些地方实行村民会议分片召开的做法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我们海南省是一个集老(老区)、少(少数民族)、边(边疆)、穷(贫困)为一体的省份,加上 我省人口密度较稀,广大中部山区的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交通不便,所以在实行民主决策时 ,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村甚至一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都做不到。有很多 地方为了召开村民会议,只好给…  相似文献   

19.
李海涛 《乡镇论坛》2008,(31):26-26
随着税费改革工作的推行,广大村组干部从繁重的催粮征款工作中摆脱了出来,一些地方认为现在农村工作任务少了,或者为了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就随意裁撤掉原设的村民小组长,笔者认为此举不妥。  相似文献   

20.
村民会议是广大农民在自治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民主形式,这种方式便于议事,有利于村委会与村民的沟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了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每个人都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均享有一票表决的权利,村民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多为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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