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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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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是指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它将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为首先由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日益完善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了银行信用,因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银行和商人普遍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息证强调的是信用症与基础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银行业务处理中只管单据,不管合同,也不问货物,银行只要收到与信用证条款表现相符的单据即须付款,至于单据是否真实,货物是否存在,银行均不负责,因而暴露了信用证最明显的特征下天然存在 限性,以致于常为不法产人行骗冒假所利用,使信用证方式下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试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分析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存在的风险,并对其防范策略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分析一起并不典型的以色列法院判例 ,说明付款的确定性是信用证体系的中心 ,信用证结算方式之所以被各国进出口公司广泛采用 ,是因为它具有银行的付款保证。如果对信用项下款项收益的扣押易于获得 ,会使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乃至国际贸易都受到不利影响 ,其精神是遵循国际惯例、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商界的信誉。  相似文献   

4.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 ,其标准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 ,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 UCP500>第 10条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依据就在于此 ,其 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另外 ,若按照国际结算实务中信用证付款时间来划分 ,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而即期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则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由此可见 ,< UCP500>中明文规定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是适合进行远期付款的信用证.而所谓远期信用证 ,是相对于即期信用证而言的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兑汇票或者承付单据 ,而非立即付款 ,等到了汇票到期日或者承付到期日 ,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进口商融通资金.因而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比较 ,将有利于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正确使用 ,在国际结算中也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必须遵守独立和抽象原则。在单证记载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就有绝对付款的义务,而不管实际交货情况。在骗子利用这一原则进行信用证诈骗时,银行可根据违反公共利益和诚信原则,拒绝付款。这就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用证支付中唯一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6.
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必须遵守独立和抽象原则.在单证记载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就有绝对付款的义务,而不管实际交货情况.在骗子利用这一原则进行信用证诈骗时,银行可根据违反公共利益和诚信原则,拒绝付款.这就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用证支付中唯一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7.
一、假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内涵 要了解假远期信用证业务,首先要了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在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实际上,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看出,虽然出口方开立的是远期汇票,但因有付款银行负责贴现,且利息及贴现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出口人可即期收回十足货款;而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银行.这种信用证多使用在买方不愿或不能即期付款,而卖方又希望能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业务中.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又称"进口票据买断"业务.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付款凭证,通常是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其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人之间的信用,对进口方(开证人)、出口方(受益人)、开证行(付款银行)和议付行(通知银行)都很方便,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广泛的使用方式。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如:1、信用证的条款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或者条款不合理,影响了合同的履行。2、一些外经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3、审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审证中发现对方来证条款不符,也未及时通知对方修改。我方开证有的条款违背合同规定,以致在履约装运中难按信用证规定条款办理。4、有的进出口公司片面考虑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顾国家的损失。为了用好、用准信用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相似文献   

10.
根据2007年下半年开始施行的国际商会UCP600的解释,一个信用证中无论有没有不可撤消条款,都被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因此,信用证这种具有银行信誉的付款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付款方式。但是,有时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却又使得信用证的生效和结汇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受益人疏于防范,就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相似文献   

11.
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受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会碰到相应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为非本行情况,即信用证中指定了其他某家银行作为履行议付、承兑、付款、迟期付款或者保兑责任的银行。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益人在公司所在地有固定的业务往来银行,或者因为指定银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13.
严皓 《商场现代化》2007,(10S):274-274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进口融资的几种风险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同时也是进出口商最常用的贸易融资工具。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由于其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就是信用证、托收和汇款。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业务的几种典型风险,并且针对不同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以供进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进行借鉴。  相似文献   

16.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规定,买家支付货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前提条件,避免了买家预付货款的风险,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矛盾也因此迎刃而解,但这种支付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不法商人用来设置陷阱的“诱饵”。因此,剥开“软条款信用证”的伪装的外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而且在信用证条款中写入一些软条款,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鉴于此,作为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对风险的防范就更要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其预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不符点是如何产生的 (一 )缺乏对信用证及 UCP的了解 大多数迸出口企业错误地以为信用证是一种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能给他们的交易带来保险.殊不知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就是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从实践看来,这个条件有时显得是那么的苛刻.再者,信用证无法保证买方付款后就一定能得到合同中所描述的货物,更无法保证卖方交单后就一定能从银行收到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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