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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公积用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红玲 《新智慧》2005,(10):67-67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可见,资本公积是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的。那么.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呢?本拟作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利润,而只被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不再可行。然而,近期一些面临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为渡过难关,又提出了新的方案———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该条款中的“公积金”并没指明是盈余公积还是资本公积,一些业内人士便认为,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其法律依据,甚至认为这将意味着上市公司又有了扭亏为盈的新出路,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一,以资本公积补亏有悖于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衷。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重组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重组将不会再产生巨额的报表利润,从而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如果以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等于又回到了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的老路上,使会计报表相关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其二,从资本公积的来源看,用资本公积补亏并不合适。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  相似文献   

3.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作为当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已不再可行。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面临ST和PT窘境的上市公司却开始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以避免加入ST或PT的行列。那么,企业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行为的根本大法,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本法来执行。同样,资本公积的处理也必须依照其规定来执行,在《公司法》中与资本公积相关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条:1.《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  相似文献   

4.
张秀梅 《新智慧》2004,(3A):18-19
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来确认高额利润的空间大为减少。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  相似文献   

5.
曹全清 《新智慧》2006,(1):67-67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8期刊登了郑庆华、杨丽嫒同志的《刍议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下简称《郑》)一。《郑》深入浅出地论述了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及两的关系和差异,笔读罢受益匪浅,但对其中“资本公积不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观点不敢苟同。《郑》认为,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不包括法定公益金和资本公积。而笔认为,资本公积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相似文献   

6.
一、经营亏损对所得税的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经营亏损只能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从以前年度抵减,即只能后转,不能前溯。而其他各国所得税法一般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从1年到3年不等。所谓前溯,是指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向前追抵应税收益,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款中办理退税;所谓后转,则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向后转抵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款。二、我国应允许经营亏损前溯笔者认为,我国所得税法应允许企业的经营亏损前溯,原因如下:1.前溯时,企业能真正收到退税款用于弥补亏损,这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而后转时,企业只能抵减应付所得税款,并无现金流入,而且企业持续亏损,则无法享受到这种税收的优惠。2.企业发生亏损,除当年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外,有可能是以前年度经营隐患的原因。如果上年多计了收入或少列支了费用,也会导致下一年收入减少或费用...  相似文献   

7.
1.对利润表的影响。债务重组收益不能计入当期收益,而要计入资本公积,这不可避免地将对部分公司的利润产生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未来命运的影响。比如ST中华,1999年通过债务重组获得账面利润高达3.7亿元,使其全年净利润达到2亿元,每股收益达到0.42元。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ST中华的上述债务重组所采取的方式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为此,作为债务人的ST中华,“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根据准则中“衔接办法”的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无疑意味着ST中华将由1999年度的盈利2亿元变为亏损近5.4亿元,每股收益则为-0.3左右。这样的结果不仅与原来的数字相差甚远,而且将使公司因为连续三年亏损,摘下ST旧帽子,戴上PT的新帽子。2.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照准则,债务重组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样,不仅产生不了利润,而且由于账面净资产增加会使净资产收益率下降。3.对报表披露的影响。要对以前发生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追溯调整。无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200...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的这种变化,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数量的收益,即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线,存在诸多不妥之处。本文拟就此作以下分析。一、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1.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资本公积似乎成了一个“垃圾桶”,对那些可能被用来进行利润操纵的项目都塞到其中进行反映。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利得。通过引入全面收益概念,编制全面收益表能很好地改善我国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在实务中很少见到,在理论上也历来不为人们所重视.最近,有的上市公司以<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特别是以其在资产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巨额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如何弥补亏损,尚没有统一的认识,明确这一问题,对于规范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行为及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资本公积似乎成了一个“垃圾桶”,对那些可能被用来进行利润操纵的项目,不论最终是否有利于资产增值,都塞到其中进行反映。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利得,通过引入全面收益概念,进而编制全面收益表,就能很好地改善我国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刘冠勋 《新智慧》2007,(10):32-33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留存收益还原的问题 1.编制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抵销了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后,需要做分录: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下同)”项目,贷记“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合并方合并日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余额(即确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限将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进行还原。  相似文献   

13.
孙洪德 《新智慧》2007,(7):29-30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14.
张文静  陶昱 《新智慧》2005,(2):50-5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关联方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将显失公允的交易金额部分记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一规定是针对关联方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行为而提出的限制措施,大大地压缩了卜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将非公允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又会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卜市公司包装净资产的重要工具。例如,《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股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相似文献   

15.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年度亏损的弥补问题,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  相似文献   

1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的规定,企业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可能发生资产增值与减值。若投资增值,则将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留待以后股权发生减值时,用作冲抵,或者以后转让或收回投资时,列作“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准则》又明确提到“如果由于市价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由此可见,只要企业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投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在会计核算上首先应用于冲抵,其直接后果是产生纳税额或抵税额与该项资产的真实收益或损失不符。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投资评估值为85万元,以后先后经历了股权减值与转让,假定股权减值为3万元,股权转让收人为86万元。从收益情况看,该项固定资产的真实收益应等于6万元(86一80),应纳税额等于 1.98万元(6 x33%),但从财务处理这方面来看,评估增值时,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5万元,处置时其应...  相似文献   

17.
对于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投资评估确认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众说纷纭。笔者试从制度变迁这一方面说明其处理方法及理论依据 ,并提出一点看法。例如 ,某企业有一专利权 ,账面余额为10万元 ,对外投资确认价为12万元 ,其确认价高于账面余额2万元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财务通则》第24条规定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 ,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资产重估确认价值小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减值” ,反之为“增值”) ,一般教材上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2.1998年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 :增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若同一资产再次评估为减值 ,则先冲减“资本公积” ,若不够冲减再作为当期损益 ,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3.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 :投资差额如果是升值的 ,作为“资本公积” ;如果是减值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即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4.《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76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因重估而增加 ,那么增值应以“重估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  相似文献   

18.
周光荣 《新智慧》2005,(10):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利润分配表的统一格式为:以“净利润”为起点,加计“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后,再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传统的格式下,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则对利润分配表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若为负数,且按税法规定既有应在税前进行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又有应在税后进行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如果按表式将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一律填列在“年初未分配利润”栏,就分不清是税前弥补还是税后弥补了。从表式的顺序看,一般可将其理解为税后弥补。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对利润分配表的格式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以“利润总额”为起点,先进行税前补亏,计缴所得税后再进行税后补亏,然后进行提取基金和股利的分配。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表格式如下:上表相对于传统格式的利润分配表而言,主要是增加了前面三行的内容。调整虽不大,但更符合现行账务处理顺序,一、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数以“ ”填列)所得税二、本年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以“-”号填列)其他转入三、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2345678……本年实际上年项目行次实际…………也更符合明晰性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相似文献   

20.
刘斌 《新智慧》2005,(8):49-50
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足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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