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2.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政策法规科 《中国房地产》2008,(8)
房屋抵押期间能否自由转让的制度设计,即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的处分权问题,关系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物尽其用,更关系抵押权人、抵押人及房屋受让人三方之间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平衡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2008年4月11日,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政策法规科结合工作实际,对该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展开了一次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在《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正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但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分析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相关立法与修正,以及现存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针对以上缺陷,并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依据国情,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设立、变更、效力、实现与限制和利益平衡等角度,对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小区车位纠纷频发、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车位流转困难等诸多问题的焦点在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规定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