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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企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为其成立标志,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始得从事合伙业务,这就出现了合伙企业虽已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但仍不能以其名义从事营业的尴尬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标志应从营业执照签发变更为营业执照领取,并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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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规定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民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二、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团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团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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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云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3):34-34
一、筹建期间的定义
目前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给出筹建期间的准确定义,2003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中规定一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因此,许多会计和税务人员就把筹建期间认为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的日期。笔者不同意这个说法,认为这个文件只是为了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发,并不是筹建期间的定义,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如果筹建期间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结束的话,并且假设企业在筹建期间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按此规定是领取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后才可以建立帐簿的,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均有对筹建期间费用进行记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筹建期间的结束不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止,而是应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间的结束是以企业试生产、试营业为标志的,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对所得税减免又出台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笔者认为这也仅仅是针对所得税减免适用。在企业试生产、试营业并没有取得收入,也应该标志筹建期间的结束,企业也应该将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明确地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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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023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双方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1)中方合营者的条件:中方合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应该是经过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合资经营所需的场地、资金以及经营该合资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 (2)外资方的条件:必须持有某一国家或地区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的正式凭证;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具备进行该合资企业所需的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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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全程职责管理对传统采购模式进行了改善和拓展,突破了"从供方到用户"的传统采购工作流程,突出供应部门的资源配置效能,实现了供应部门职能职责向外部资源市场的拓展和终端产品销售市场的延伸,强化了供应部门与使用部门在生产、采购环节的紧密配合,最终达到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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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蓬莱县审计局解决了一起中外合资企业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港商上访案件。在处理这一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合资企业在执行经济法规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蓬莱县某企业是由蓬莱某实业总公可(原镇工业办公室)和香港实德贸易公司合资经营的企业。这个企业1988年3月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主要生产拉链及拉链头,总投资额65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70%,港方投资30%,由中方负责日常管理。企业投产以后,生产一直未达到设计能力,到1989年底累计亏损9.83万元人民币。双方经常发生意见分歧。港方因企业亏损,不能分红而向县政府写信上诉。港方反映的问题是:①中方未经董事会讨论,单方购置非生产用轿车、面包车,交给镇政府使用。②镇工业办作为股本投入的贷款利息在合资企业挂帐列支,既增加了成本,又使企业亏损额加大,港方吃亏。③中方出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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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办事,明确职责范围,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浦口区宗教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本文论述了如何加强宗教管理,构建"和谐浦口"叙述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以及针对如何做好管理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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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仁惠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4):93-93
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加强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是退管服务部门管理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如何开展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防范养老金被冒领,是摆在企业退管服务部门和每名社保经办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本文就结合理论学习、系统思考和一些单位的探索与实践,对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防范养老金冒领问题谈一些基本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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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金融产权被分割,任何部门都不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在内部监督和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时至今日,没有一个确定部门对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即使对某一具体金融企业来说,也找不到一个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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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芳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5):34-34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和规范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规范会计秩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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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对建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审批机关一般均在批准文件中指定一个政府部门作为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在珠海特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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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部会计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对企业套计工作普遍监督,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应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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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传递信息、培养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法制角度来考察,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1、有法未依。如一些部门和企业不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来做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的地方和企业不按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来签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承包合同,甚至未经批准就私下将企业交外方承包,随便收一点承包费,让外方独揽企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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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外合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领域扩展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呈现出一个迅猛发展的势头,中外合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中外合资企业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入手,探析这种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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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16):69-69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和规范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规范会计秩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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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般是指社会保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它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责权限方面的有关制度、方式和形式.显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涉及范围很广,既有宏观层次的,也有微观操作层次的.本文主要从纵向和横向,即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社会保障管理责权划分方面进行研究,较为侧重于从财政角度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