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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6):85-90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严重,由此阻碍了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本文基于财产税理论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主,通过"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清税费、重评估"的物业税建设和改革,逐步将物业税建设成为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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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多的财政级次与彻底分税制之间存在不相容性,难以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税种,因而需要简化财政体制级次.本文结合政府层级变化趋势,提出推出两项行政体制变革,将政府层级从五级精简为三级,使得政府层级与财政级次对应,并以中央、省、市(县)这三级政府财政为架构,来优化各级政府间税种配置,形成各自的主体税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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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视角,分析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变化,指出没有进行明确立法规范的事权下移导致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能匹配,地方财政风险加大。提出应遵循制度变迁规律,突破路径依赖产生的低效锁定,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间税权配置,在立法、执法和收入分配等方面提高地方政府的参与度,着力培育所得税与财产税等地方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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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开始了财政分权的改革历程,并期望以此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解决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财政分权的核心支撑因素就是地方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地方税,且财产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有很高的吻合度。另外,研究还发现: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综合国外成功经验并本着地方税收原则,建议把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整合为新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我国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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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营改增"的继续推进,将涉及寻找新的地方主体税种,重新布局地方税体系,以及调整地方和中央之间财政分成比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以"营改增"为契机,重塑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思路应涉及以下内容:1.尽可能细化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并与财权、财力配置相适应。如应尽可能列举各级政府的全部事权范围,相应明确支出责任,并配置相应的财权与财力,对于长期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则应明确相关政府责任主体的分摊比例。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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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作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历史上,诸多财政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税收划分理论,普遍认为比较适宜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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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占每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40%以上,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属于共享税,增值税的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分税制改革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由此形成了现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面临许多问题,本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问题、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两个税种之间的衔接问题、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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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是我国目前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探讨。一、建立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交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根据中外历史与现实,中央与地方之间对税收的划分,大体有如下五种方式: (一)分立式。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源和税种,且可以对同一税源、同一课税对象征收同一种税。 (二)附加式。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税源和税种。它的税收收入靠在中央税上征收地方附加税的方式取得。 (三)上解式。中央政府没有独立的税源和税种。它的税收收入靠地方政府上解税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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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加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地方主体税种。物业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物业税还能将地方公共品的成本和收益很好地结合起来,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应该成为我国县级财政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方向。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要将物业税的改革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在稳步推进物业税改革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地方主体税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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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制国家地方财政能力可以比联邦制国家强。一般人们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有权开设税种和确定地方税的税率,所以联邦制国家中的地方政府比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要强。其实不然。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但法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比德国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要强。地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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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与分税制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分税制的推行使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起了较为明确而稳定的收入分配机制,但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现行分税制仍存在着许多与之不相适应之处。如现行分税制并未按税种本身属性,而是更多地从减少改革阻力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出发,最终形成了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阻碍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税种划分格局;现行分税制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的基础上,分税安排不是按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而是遵循本级优先原则,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并使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收入能力严重不适应,最终导致基层财政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在合理划分各项财政职能重心和各级财政职能重点的基础上,与支出责任适当上移相对应,将收入能力适当下放,以此构建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税种划分格局和财力分配格局。为此,要在税种划分上,按照税种属性和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现行税种划分进行调整,对主体税种按照税种属性划分,以消除其不合理安排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对其他税种按照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划分,增强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的收入能力。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部分主体税种用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在非税收入划分上,要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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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财税体制改革。(1)划清各级政府的事权,明确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根据支出范围的大小划分各级政府收入来源;(2)科学地确定分税比例和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切实做到按税种划分收入,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积极发展以地方为主体的税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3)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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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将税种按收入归属划分为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我国的地方税在分税制近二十年的调整和完善中已渐成体系,地方税体系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财力纵向配置关系、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等方面均发挥了正面效应。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级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看,中国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着诸如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主体税种面临缺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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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探讨》2021,(2)
房地产税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涉及相关税种的整合与优化,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会产生相应影响。因此在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重构政府间的分配关系成为纾解地方财政困局的良方。具体的方法是划分收支关系并以此作为分配体系的理论基础,凸显房地产税改革中的权力分配即适当赋予地方以附属性立法为核心的自主权,并以住房保障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作为收益分配的价值导向,省级财政获得必要的分配比例并同时向基层财政倾斜,不同地区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支出责任的不同宜体现出分配的差异化,以实现财政激励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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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但是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建设,中国地方税制问题凸显,特别是国内税收竞争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对贫困省份税源造成巨大侵蚀,地方政府缺乏自主财源,因此,探讨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与完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