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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2)
提起王海,在当今的中华大地上可谓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他打假索赔的行为,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喝彩,有人效仿;有人指责,也有人批评。王海成了名人,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前不久,王海将法官李春海推上被告席,在社会上又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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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假特征:抓大放小1996年,天津商界的“备忘录”上,无疑该为王海留下一笔。自从该年8月份以来,直到1997年初,王海出没于天津各大商场,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假索赔活动,引起了天津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切齿痛恨,有人冷静旁观。在事情暂时告一段落之际,作为直接参与这一事件报道的新闻记者,我们试图回头审视这一过程,作些冷静的思考。1996年8月14日,王海抵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相继活动于天津劝业场、华联商厦、东方商厦、天津商场、伊势丹等各大商场,并开始了自己的索赔计划。王海的首选目标是天津部分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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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王海现象”,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强烈共振。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了许许多多王海式的人物,郑州还出现了一个初具规模的买假索赔群体。购假索赔,可谓是一种获利丰润的好“买卖”,以致有人宣称:成立打假公司。目前王海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下一步准备成立王海打假基金会,并进而成立打假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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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技术监督》1998,(11)
“王海现象”出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见仁见智,褒贬不一。前两年,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厉以宁曾分别公开发表意见,对“王海现象”作了充分肯定。顾明说:“王海打假受到了奖励,实在令人高兴!……王海这种打假方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有好处,还是多一些好!”厉以宁说:“‘王海现象’出现后,舆论有五种不同意见,一、认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二、王海专找国有大商场购假,索赔,而不去找小商场或个体摊贩,结果,受损害的是公有经济;三、王海靠购假索赔得到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四、王海以营利为目的购假索赔,动机不纯:五、一个王海已经把北京商界搅得不安,更多的‘王海’出现后,市场秩序会大乱。”厉以宁紧接着说:“我认为以上五种点都是错误的。首先应指出,王海本人是守法的,他在运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利依法行事,经营者制假售假是违法的。王海是以守法对付违法。守法的人向违法的人索赔难道有什么过错吗?”接着,厉以宁针对上述五种看法一一作了分析,并阐明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大概是受了顾明、厉以宁等权威人士的言论的影响吧,近年来,“王海”似乎逐渐多了,然而,关于“王海现象”的是是非非,至今没有定音。有人说王海是刁民,有人说王海是电影《顽主》中的顽主,是走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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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第十期所刊的职坚先生《对王海打假的思考》一文称,王海不是消费者,而是钻法律和一些经销商法律意识不强的空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其行为违背了消法的立法宗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王海在短时间内购买较多明知是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确实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索赔。然而,姑且不论王海行为的动机如何,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却已取得了打击伪劣商品,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社会效果。王海通过他的打假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巨大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不但宣传了消法,增强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而且人们也从王海屡屡索赔成功的事例中看到了法律的威力,广大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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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消息:王海告李春海侵犯名誉权案,一审王海败诉(详见本期《王海告法官庭上庭下》——编者注)。青岛消息:臧嘉平购假电池几万元,要求加倍赔偿请求被驳回后,检察院已提起抗诉(详见本刊第十期《检察院为青岛"王海"撑腰》——编者注)。广州消息:刘殿林借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东风,一周内横扫数家商场,"席卷"加倍赔偿6万元,无一失手。根据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同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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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个题目,是有点犹豫的。因为现在的王海不但不吃香,而且有点麻烦。据说,在最近保护消费权益的讨论中,不少人认为应该把“王海”逐出消费行列。人言可畏,现在谈“王海”似乎有点不合时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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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社会上对“王海现象”众说纷纭闹得沸沸扬扬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桩无绳电话的“知假购假”案的判决,使人们对“王海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今年5月底,家住海淀区的程远以“送礼”需要,在中电开源贸易公司家电商厦购买了7部无产地、型号和价格的陈列样品无绳电话机,总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