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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近期出台的《如皋市安置房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农民为主体的集中居住区,管理主体复杂,管理对象特殊,物业服务问题多,难度大,如何破解难题,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促进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长效化,维护安置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办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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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概念,为明确物业企业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是”管理”还是”服务”在行业内一直就有争论,目前更多企业使用的是”管理”,但在实践中会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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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对此条款许多人提出疑问,甚至有人认为这会使物业管理走向衰亡,是历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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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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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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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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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也不断增多。2007年5月18日下午,羊城晚报和广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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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规定了“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