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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简言之,就是用数字来表示图形商标。它是为方便图形商标的事先查询和审查而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人、商标审查人员和商标管理人员为服务对象,为他们快速、方便地查询、审查、检索和管理图形商标而提供的一个有力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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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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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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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建立商标异议程序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确权授权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设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1]异议程序是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商标审查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营造社会尊重商标意识,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防止商标权冲突具有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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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以下同),体现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工作的透明度。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审查标准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以解决商标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这里,笔者就中国和英国在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标准上的几个要点,做一大概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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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农产品商标审查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从审查实践的角度.谈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农产品商标的培育、成长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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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商标领域均实行审查制度。中国专利局成立之时非常重视考核和培训.因而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认识比较深刻,这是因为专利涉及技术专利审查.审查、复审官员必须有理工科背景.其人员都是大学理工科的本科生、研究员。专利审查、复审官员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专业技术人员。而同属工业产权范畴的商标审查、评审官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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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研究,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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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各类商标评审申请数量较以前有迅猛增长,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工作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根据《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统计,2006年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部门做出的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为112件,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有197件。导致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为“超过法定期限”以及“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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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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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审查制度概述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由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缴纳规费等)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其二是实质审查,即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形式审查是所有注册制度国家的必备程序,其内容也大同小异,但是,各国在实质审查方面的做法则区别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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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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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理由审查取舍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分为全面审查和部分审查,部分审查只审查绝对理由。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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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争议事宜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授权工作的重要一环,其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评审机构的设置、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及裁决等。商标评审制度的设置对加强商标授权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及保障商标申请人、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以及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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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审查标准”的制定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前后有两个“商标审查”准则,一是1987年3月商标局审查处编的“商标审查标准”(内部使用)(注:该审查标准是1987年3月出版,印刷时误印为1983年):另一是1994年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审查准则”(供内部用),我有幸参加了这两个准则的制定。尤其是1987年商标局审查处内部使用的“商标审查标准”,它的制定是当时全体审查员多年实践的结晶。这个审查标准的制定是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亲自指导的结果。我当时是商标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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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商标注册程序的设置体现立法者的法治理念,关乎商标立法目的的实现。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作为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有效设置关系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也关系消费者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自我国商标制度建立以来,商标审查一直采取全面审查制。全面审查制虽然可以增加商标的稳定性与合法性,但却造成了诸多问题。一方面,审查员要花费大量精力检索并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商标审查时限长,审查积压情况严重;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进程加快,审查周期压缩导致商标审查质量降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