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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在立法上并不完善,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构成上,主流的“要件说”与“要素说”均有局限性。本文以“工具说”作为依托,探讨意思表示瑕疵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给予重大误解制度新的理论视角和土壤。本文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重大误解制度作为其法律救济路径的理论支撑,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基于重大误解制度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支持。将合同变更重新纳入救济的范畴并作为优先路径选择,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可更好地平衡交易多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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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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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学习贯彻,本文试就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合同行政调解的必要性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凋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这一规定来看,不仅案内可以调解,案外也可以调解。不仅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可以调解,民间组织、行政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经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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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决定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许可行为有可能被撤销,从而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是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对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我国的《证券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但在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违法严重程度以及行使时限上并没有作出必要限制,有必要对此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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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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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盖章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借用和盗取他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应以表见代理制度为依据认定合同为有效,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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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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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方式之一,理论和实务上对撤销之诉的原告、被告、客体、范围、消灭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标准是确定债权是否适合于保全。提起撤销之诉时,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只能列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只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因抛弃、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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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12):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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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的认定及其处理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的规定,使相对人的一次行为同时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文,或者在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触犯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而构成数个可罚性之违法行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只在数个法条中适用一法条,排斥其他,认定为一事予以处罚。法条竞合违法行为的特点有三:第一,相对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即同一行为主体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持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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