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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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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欣  杨祥 《证券市场导报》2015,(3):64-72,77,78
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各方都十分关注并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了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了对众多适格投资者的补偿工作,开创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新模式,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新机制的有益探索。以专项补偿基金为模式的新机制是一种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在今后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交易领域最活跃的投资主体,英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持续繁荣发展.纵观现实证券市场中各种各样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害最甚.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分析,探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途径,促进我国证券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有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对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制度虽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但仍存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据统计,自1998年自2016年中旬,国内共计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110多起,平均每年6起。证券虚假陈述在我国发生频率较高,但近10年以来案件发生频率除个别年限偏低之外,总体相对平稳,但虚假陈述案件依然处于高发阶段。研究投资者如何维权、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缺陷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7.
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银广夏案等。尽管首例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股民已获赔11万多元,但是ST银广夏其后多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由此看来,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在法律上和制度上规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从而尽量减少虚假陈述的发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8.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裁判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展现出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的不懈追求。为进一步完善裁判标准,建议识别“抵抗揭露”以及重叠型虚假陈述区间等例外情形,力求达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最优选择,维护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定分止争,亦离不开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应加强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工作协同,着力构建证券监管执法过程中体系完整、程序明确、信息透明、监督有序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9.
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司法全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处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规定>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上仍需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参照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其对被审单位审计报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会引起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时因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行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行政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足,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业性及公众的合理信赖而对审计业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义务时要勤勉尽责,故细化勤勉尽责义务、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本文报告了作者就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相关问题对投资者、法律界人士、监管人员、银行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等不同群体问卷调查的结果。我们的调查涉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其治理、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五个方面,旨在了解上述群体对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为完善有关法律,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调查表明,关于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不同群体间存在较大分歧,现行责任认定和处罚制度尚存在诸多亟待明确或改进之处。本报告还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13.
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对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需求还是供给都存在不足.但随着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风险将大大提高.为了降低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保护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利益,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并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促进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许多已经发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案件,尽管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投资者一旦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审判,但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财产可索赔,或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诉讼费用。或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此.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核心——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林雨佳 《上海金融》2022,(12):2-9+29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虚假陈述侵害的法益从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机制转变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机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虚假陈述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但是,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多主体之间责任认定不清、法益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面对虚假陈述侵害法益的变化,立法和司法都应积极应对。立法上,应考虑对有关罪名进行整合,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形成新的虚假陈述罪名体系,并采用合理的罚金刑规定。司法上,需要及时明确新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作好行刑衔接的处理,注重多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落实从严刑事政策的同时保留出罪与刑罚减免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提供了良好的程序性开端,也划清了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我国,控股股东往往凭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控制操纵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当追究控股股东对虚假陈述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汤欣 《中国金融》2004,(19):43-44
普遍认为,现行证券法的一大缺陷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十分薄弱,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等市场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难以获得损害赔偿,使得投资信心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面,在舆论、学者与市场的推动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等条文,先  相似文献   

19.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从"状告无门"到"有条件受理",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职业界甚至整个会计体系将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对当前日益严重的  相似文献   

20.
日本法院在2011年审结的"西武铁道"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明确了以"实际价值法"计算损害额、以民诉法248条的损害额认定制度填补非虚假陈述因素的计量困难、并体现出弱化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特点。我国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计算虚假陈述损害额,存在如"系统风险"无法囊括非虚假陈述因素、诱多模型无法适应证券市场新变化、退市公司损害额认定不合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日本实践的可取之处和我国国情,试图探讨虚假陈述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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