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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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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登记具有确定商主体资格和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其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具体包括立法形式分散规范效力低、登记程序不统一且差别待遇现象突出和重公法价值轻私法价值。因此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是很有必要的,为此通过统一商事登记程序,规范注册登记和营业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制度来完善商事登记法。  相似文献   

2.
一、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改革的背景和进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深圳、横琴新区、顺德、东莞市大朗镇等地方有序试点推进。日前,珠海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立法的商事蹬记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3.
李吉萍 《金卡工程》2010,14(6):189-189
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价值为效率与安全,效率居于前首。我国商事登记价值取向上过分注重安全,不能很好的平衡效率与安全两者间的关系,要重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才能对具体的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4.
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不仅可以使商事主体特定化,减少交易中的混乱,提高交易效率,而且对维护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改变目前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不完善以及与商号有关的纠纷大量存在的现状,应该从完善立法、完善登记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我国商号保护的力度,更好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相似文献   

5.
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并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现状的基础上,对几类典型的商法立法模式进行了检讨,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的时机并未成熟,应抓住《民法典》的立法契机,采用将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纳入其中,对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模式。  相似文献   

6.
宁子容 《金卡工程》2010,14(4):152-153
关于公司登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在我国是十分浅薄的。公司登记的重要性很多人知道,只是多数人把它看得如同做饭要放米一样的理所当然或者说是不以为然,从而从某个层面上忽略了这方面的研究。但公司登记具有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公示公信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现在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规范与之前相比有了些进步,但仍是混乱的。在《商事登记法》已提上制定日程的今天,审视一下身边仍在实行的公司登记各规范,找出其不足,并对其未来给予一些建议和憧憬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马丽娟 《金卡工程》2010,14(4):35-36
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一直是我国商法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从历史来看,无论是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均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存在。  相似文献   

8.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9.
杨涛 《金卡工程》2010,14(1):172-172
我国商事立法是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种争论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制定的进行,学术界对此的讨论更为激烈。本文试通过对各种模式和中国当代国情的分析以期寻求一种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商事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从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讲民商分立无疑是更加适合当代中国的一种商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吕智霞 《金卡工程》2010,14(10):187-188
文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商事代理制度与商事居间、行纪、经销、信托等类似而易混淆的制度的不同,以期明确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并对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完善和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规范运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杜英琴 《金卡工程》2009,13(3):30-31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传统商法典中商事主体概念的构造,分析了其与中国立法中商事主体定义的差异,并进一步借鉴各国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来总结我国应当采取的标准,最后分析了商事主体的分类及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12.
浅议商主体     
王焱 《金卡工程》2009,13(4):134-135
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法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有关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尚无商法典对商主体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而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承包经营户等是否应界定为商主体也存在争论。本文将从各国对商主体概念的定义,以及商主体的资格要件和商主体的类型等方面进行讨论,从而完善商主体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杨柳 《金卡工程》2010,14(2):135-13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而且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仲裁协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地法被广泛接受。而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本文旨在试图通过对比研究,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从而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14.
张琴 《金卡工程》2010,14(3):248-249
随着我国商法独立地位的日渐巩固和民法典制定步伐的日渐加快,传统的商法立法模式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论争在学术界形成了很多支持和反对的观点。因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诸多弊端,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观点就应运而生。根据我国当今的实际情况,前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及其适用性上都有局限性,故应采取以民法典为主帅,以商事单行法为辅助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商事设立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设立登记,是当事人为取得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核准并登记注册的行为过程。我国商事设立登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措施包括:一方面,完善条件的规定,包括完善对投资人资格、商号、资本、行业和经营范围的规定;另一方面,完善程序的规定,包括统一整体程序设置和完善对审批、申请、审查、登记、公告等具体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成为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相似文献   

17.
樊珊珊 《金卡工程》2010,14(11):136-136
公司登记具有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我国现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规范在进步的同时仍是混乱的。在《商事登记法》已提上制定日程的今天,审视一下身边仍在实行的公司登记各规范,找出其不足,并对其未来给予一些建议和憧憬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宋长琳 《金卡工程》2010,14(3):215-215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本文以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商人概念为视角,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商法中商人概念的分析,来发现我国商主体范围厘定中存在的障碍,浅析了我国进行商主体范围厘定之必要性及具体内容,试图对我国现行商事法律主体范围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以期促进商事理论及实践之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朱旭娟 《金卡工程》2009,13(4):122-123
行为能力欠缺者可否成为商人,从事商行为,可否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成为哪些商主体类型的商人?政府、机关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主体?对此我国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恰逢商事通则起草之契机,本文借鉴各国商事立法,以商人的行为能力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商人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讨论我国在完善商人行为能力立法时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20.
尚杰 《金卡工程》2008,12(9):40-41
200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部极具现代性、广泛代表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它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世界知名的合同法专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而编纂的.它可以为各国合同立法所借鉴.1999年10月1日,我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同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和吸收了许多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但该法与200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尚有许多制度的规定值得借鉴.本文试图从<通则>中的部分对我国合同法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法律制度入手,从"书面确认"、代理权的确定及范围、隐名代理、利益冲突、艰难情形、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分析<通则>的较为具体而具操作性的规定,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合同法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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