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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服务产品,对其提供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必要的资质管理,已成为一种共识。在法律法规层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并于当年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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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部、司的直接关怀和领导下,协会秘书处紧紧围绕年初协会会长、秘书长和部分常务理事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积极开展并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一)根据部、司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修改工作。年内先后参与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修改论证工作,其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受部、司委托,由协会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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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设部已于2004年3月17日正式公布,5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与2000年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突出了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建立物业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目的,充分考虑了我国物业管理的变化与发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部门规章。应当说《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内容更充实,条款更具体,用语更准确,实用性更强。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新办法》,本文拟对《新办法》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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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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