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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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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匣制度是徽州宗族管理的制度之一。祁门黄龙口汪氏宗族至今仍沿用公匣制度,收藏和管理完整的三大箱族谱与文书。本文结合田野调查和文献文书,对历史上黄龙口汪氏宗族的公匣制度以及现代的活态传承展开研究,探索近现代进程中微州宗族文化的变迁和传承。  相似文献   

2.
陈瑞 《中国农史》2007,26(4):92-102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社区及族内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的功能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对宗族社区及族内赌博、溺女、假命图赖、生态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进行积极控制,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角色扮演的重要体现。徽州宗族积极控制社会问题的主观努力,对于遏制或解决这一时期徽州境内社会问题的恶化和蔓延,从而维持徽州宗族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族与保甲推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 《中国农史》2012,(1):88-103
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保甲推行得到了当地宗族组织的支持与配合。徽州宗族推行保甲的举措主要包括:(一)在族内实行门房支派、家户、家丁等不同层级的轮流承管制度,以分担保甲之役;(二)通过摊派或鼓励捐助等方式在族内设立保甲银等固定基金,对承充保甲之役人员实行津贴制,以确保保甲之役的顺利完成;(三)针对一些族人经商外地,难以及时承充保甲之役,在族内实行雇役制,商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四)异姓宗族在保甲之役承充方面进行着有效合作,主要根据各自的人口、钱粮等实力因素,实行朋充或轮充制,以分担保甲之役。徽州宗族在保甲之役承充方面的合作,有较为细致明确的分工,灵活而富有弹性。由于保甲制的推行和保甲组织的运作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和官方背景,因而,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与保甲之间的良性互动,实质上是徽州族权与封建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一种反映。  相似文献   

4.
十九世纪末期,华北花茶消费日渐兴起,远在新安江流域的徽州茶商吴炽甫为了收购和加工茶叶,在严州府淳安县设立了季节性经营的茶庄机构。茶商基于特定的农业周期与地理方位,选择雇佣歙县的昌溪吴氏族人充任伙计,这些宗族成员因而能够实现生活来源的多样化。淳庄则通过对族人的雇佣,减少了招募、管理及解散等环节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资金与货物的运输风险并有效缩短了每年的经营周期。淳庄的个案显示宗族成员参与同族茶商的产业经营,极大地增加了个人收入,与此同时茶商得以节省经营成本,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一种双方互益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5.
唐力行 《中国农史》2002,21(4):71-77,87
古村落宅坦位于绩溪西部的崇山峻岭之中,胡氏宗族在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的情况下,组织族人改造环境,使之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社会。千百年来,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古村落已形成宗族组织、文化科举和商业的良性互动,从而创造了古村落的文明。三者之间宗族居于核心地位。传统中国社会的动乱也会在这里引起反响,但是由于宗族聚居的格局使古村落乃至徽州社会具有特殊的应变力,直至近代仍保持自身的稳定。宅坦村有着丰富的资料遗存,为我们在宅坦从事田野考察、重构古村落的实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可以预见,宅坦必将以其丰富的人文内涵为世人所瞩目。  相似文献   

6.
正在中国传统社会,徽州之所以能够成为颇具典型意义的区域,除了独特的地理环境外,还端赖于徽商与宗族的支撑作用。多财善贾的徽商为徽州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得到财力挹注的宗族在组织和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成为推动徽州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徽州宗族也由此被称为"正统宗族制传承的典型"、"宗族发展的徽州模式"。由于徽州宗族与徽商、新安理学、徽州历史文化  相似文献   

7.
宗族网络、农村金融与平滑消费:来自中国11省77村的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析了中国村庄宗族网络对家庭平滑消费的影响,并从农村正规融资与私人融资的角度进行了解释。运用包含宗族祠堂和家谱信息的独特面板数据,本文研究发现,宗族网络的存在或其强度的增加为农村家庭提供了更完全的平滑消费;其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或信用合作社相对滞后,宗族外成员也并非完全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级别、风险偏好或偿还能力,宗族网络于是可被视为一种信用机制或担保机制,使得其成员能获得更多的私人融资。这些发现表明了宗族网络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农村平滑消费中的重要性,并对中国农村正式制度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刘淼 《中国农史》2002,21(3):81-88
传统中国农村中的社会组织,乃是以宗法制度为其组织框架,并在农村社会中发挥支配性作用。本文通过对江南地区尤其是存有大量档案文书的徽州地区的宗族组织进行考察,认为宗族组织的兴起,当与“敬宗”活动有密切关系,家“宗”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对于明清时期地方农村社会的整合有深刻的意义。惟为说明宗法的社会含义,本文集中就宗子法的基本内容、徽州地方社会的宗法观念与习惯做法、“始祖”确立的意义与祠堂制度之关系、“进主”制度与祠堂祠产制度的关系诸方面进行论述,以求对传统社会中的农村组织制度有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传统中国农村中的社会组织 ,乃是以宗法制度为其组织框架 ,并在农村社会中发挥支配性作用。本文通过对江南地区尤其是存有大量档案文书的徽州地区的宗族组织进行考察 ,认为宗族组织的兴起 ,当与“敬宗”活动有密切关系 ,而“宗”的社会地位的提高 ,对于明清时期地方农村社会的整合有深刻的意义。惟为说明宗法的社会含义 ,本文集中就宗子法的基本内容、徽州地方社会的宗法观念与习惯做法、“始祖”确立的意义与祠堂制度之关系、“进主”制度与祠堂祠产制度的关系诸方面进行论述 ,以求对传统社会中的农村组织制度有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施由明 《中国农史》2022,(6):126-133
宋代以来,江西的诉讼之风一直较为盛行。清代时,江西的诉讼案呈现宗族化倾向,而且新的特点是借助宗族公产为诉讼的资金,结果加剧了清代江西的诉讼之风。江西地方政府和作为地方势力的宗族都曾采取过一些措施遏制这类风气,且起过一定作用,但诉讼之风依然日益严重。虽然如此,宗族之情对清代江西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起过重要作用,这是必须肯定的。对照当今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引导农村宗族活动,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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