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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通讯》2000,(9)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有何新变化问: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广大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基层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据说中央最近对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请问这些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安徽和县刘利民答: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意见》指出:从今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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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开始全国已有近400小城镇进行了户籍改革试点。但有意思的是,这一系列小城镇户籍改革却并没有带来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后果。尤其是在发达地区的中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往往针对的是本地区内、最多是本省内的农村居民,而本地农民一旦想获得小城镇户籍,还往往要放弃农村土地与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指标,结果是这些地区的农民基本没有什么积极性去转为城镇户口。而在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不仅缺乏稳定的就业机会,而且其本身能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也非常有限,大部分农村人口宁愿去发达地区打工,也不愿在本地小城镇落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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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路,叫做土地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要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是:1.农民没有退出集体经济的权利。《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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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所以,村上那几户农民虽然已经转为城镇户口迁往了城镇,原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由集体收回,但是他们所种植的树木还是应当归他们自己所有。对这些树木,村委会可以作价收回,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由他们自行采伐,或者自行协商出售给新的土地承包人和使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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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要让农民得到实惠,但现在很多地方的改革不是着眼于解决问题,而是谋取农民手中的土地利益;动机在拿农民的地,而不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究其原因,在于依附于户口的公共服务差别没有改变。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方向应当明确,不能天天琢磨农民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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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说到底是农村人口的 城镇化。为此,白沟镇党委、政府充分运 用"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全国 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政策优势,把城镇 改革与村街改革结合,城市建设与村街 改革结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结合。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1)大 力吸引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外地经商务工 人员在白沟落户。规定:凡在白沟镇有固 定居住场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者,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 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 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原城镇居民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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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户藉管理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首先,户口管理应通过立法,统一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各行其是。其次,改变户口管理方式,使户口管理机关仅确认、登记和提供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第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城镇实行自由迁移的户藉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降低农民进入城镇成本一是推行土地股份制。二是实行土地反租倒包。三是允许土地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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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而据央视有关户籍改革的调查却显示:9成受访农民不愿转成非农户口,只因不愿交地。土地,包括宅基地及其房屋、承包地,是农民的最大财富,我国20.3亿亩耕地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手里。在户籍改革过程中,只有妥善处理好或者保护好农民的权益,才能获得农民的支持和拥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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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0年代末开始,为加快工业化的积累,中国采取城乡分割、严格限制农村人口进城的政策,造就了城乡户籍的森严壁垒。改革开放以来,改变了生产方式的农民,造就了繁荣的小城镇,而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所造就的大量就业岗位,又吸引了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改变生存方式。为适应这种时代的潮流,全国各地推出了大量的措施,以推动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国家近期也出台文件,实行居住地管理的政策: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以及小城镇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子女,都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辖区内人口在子女入学、参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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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演进,《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三百三十九条以法律条文形式展现了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也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新规定是对现有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状况的回应,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制度,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民灵活就业、增加收入,进而为新时代促进“三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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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税收条例的规定应当计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新的农业税任务的核定落实,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根据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应注意以下问题:——计税土地不宜重新丈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这一规定,从原则上对这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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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考唐镇乐《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是继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民进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