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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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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规定的比较原则,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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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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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虚假出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公司的资本的保障.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进而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实际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出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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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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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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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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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旗娟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40-42
股东资格是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正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正确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虚名、冒名股东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股东资格的认定依然很难。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应选择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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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约定所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则会损害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解决欠缴问题的最佳状态是公司在其运营的过程中,由欠缴股东自觉补交;在股东不自觉补缴的情况下,由公司基于公司章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其补交;若公司怠于行使追缴权,则享有代表诉讼权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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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现代公司制度的设计使得股东在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的同时,使资本得到增值获取利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公司法理论上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和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无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法律承认的两种公司形式。在经济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利用最多最普遍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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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依公司意志将某一股东开除公司之外的机制,而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是指公司股东基于特定事由,依个人意志退出公司的机制。事实说明二者能够打破公司的闭锁性。本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退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退出的途径,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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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2)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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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英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Z1):9-10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担保纠纷、表决权纠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及债权人追究瑕疵公司股东责任时,经常涉及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认定及责任的追究。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非常重要,但我国公司法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争议较大,目前有实质说和形式说。文章从挂名股东的概念、表现形式、形成原因以及对实质说和形式说优劣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内外部关系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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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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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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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法律管制较少、组织结构灵活和股东人数有限等特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在股东期望权落空或遭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股东很难通过转让股权而退出公司,其投资就极易被锁定在公司。为了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赋予少数股东以退除机制是极其必要的。本文试着针对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的少数股东退除机制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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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也在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的法治环境,大量不同国家的公司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从事跨国经营和投资活动。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的双向互动当中,自然产生了许多涉外股东出资纠纷。其中常常涉及的争议点包括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公司诉讼代表权问题、公司控制权中意思表示判断的问题等。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的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环保”)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案”)为切入点,分析涉外股东出资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