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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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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LETTRE OF CREDIT)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信用证使用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本文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型生产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回避措施。  相似文献   

2.
姚念慈 《新金融》1995,(1):31-33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实行以来,由于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并未产生多大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有一些出于理解不同而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下述诸问题,值得考虑。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如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没有得到货款,能否向买方追偿? 《统一惯例500》第14条仅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得以拒付的时间和条件,而对拒付以后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买方追偿货款则未涉及。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银行商业信用证法律》的介绍,争论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在合约中规定了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后,这种支付工具是绝对付款(absolute Payment),还是条件付款(Conditional Payment)。前者是指买方按照合约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就解除了付款的义务,卖方接受信用证后,只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卖方不能再要求买方付款,特别是在卖方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信用证由某一特定银行开出或要求应由第三者银行加保兑。后者认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只是暂时中止了付款的义务,如果卖方并未在信用证下获得支付,买方不能推卸最后付款的责任。从理论上看,应认为绝对付款论对卖方似有失公允,而且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3.
姜立文 《上海金融》2006,(10):66-68
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利息,而其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是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规定对此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   

4.
傅琴琴 《中国外资》2012,(6):177-178
信用证实践中,卖方在银行拒付时能否要求基础合同中的买方付款一直具有争议。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信用证是附条件的付款,并分析信用证合法拒付对基础买卖合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独有的特点及优势,成为诸多结算方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的银行信用的性质使得它既成为买方收款的保证又成为买方收货的保证,不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但信用证结算方式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费用、手续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使它在与汇付、托收结算方式的权衡中黯然失色,还因此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本文着重分析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背对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以客户收到的买方通过另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主证或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三角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  相似文献   

7.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13,(18):28-30
要有效防范信用证项下的各种"陷阱",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就需要改变观念、加强合作,并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信用证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更好地促成贸易项下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顺利结算,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卖方的收款更有保障;通过对货物单据的具体要求,使买方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货物。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了解不够,更需要通过信用证为贸易的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
郝世淑 《中国外资》2013,(18):223-224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0.
虽然在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中买方不占据主动,但亦可从合同的签订到信用证条款逻辑的合理性和关键条款细化等方面降低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方式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取。由于信用证结汇的要求,从结汇后到买方付款赎单前的这段时间中,提单为银行占有,那么此时银行是作为提单持有人还是作为质押权人的身份来持有提单呢?该问题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银行在信用证流转程序中持有提单时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法院审判中常见到这样的案例,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作用,使买卖双方免去了互不信任的顾虑。但是由于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双方买卖的实际上是单据而非货物本身,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只有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作,依靠法律,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  相似文献   

13.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有很大的区别。正确理解国际信用证与国内信用证之间的差异,可以避免将国际信用证的游戏规则误实践于国内信用证的操作中。笔者比较了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形式、种类等11处主要不同点,并就这些不同点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长期来看,国内信用证和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在法律环境和处理模式上都将走向统一,因此,应统一人民币信用证运行规则,完善法律环境,以法律形式来认可国际惯例在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效力.目前人民币两种信用证采用完全不同的信息传递方式,限制了国内信用证的跨行业务,对中小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的开展尤其不利.商业银行应对两种信用证统一管...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即《UCP5 0 0》所确立的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商务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法律文件 ,银行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不负责任 )所带来的弊端 ,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或装运与单据描述不符的假冒、伪劣货物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界的天才创造 ,它保持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对受益人而言 ,信用证与现金几乎毫无二致。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就等于把现金放到受益人的口袋里 ,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不得行使追索权和抵…  相似文献   

16.
程军 《中国外汇》2007,(6):54-55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在UCP600中终于享有了与议付信用证一样的融资权利,出口商可获得银行提前融资的信用证种类不再局限于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17.
案情 2007年6月4日,D公司与W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棉纱,金额100万元.结算方式为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买方W公司自提,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W公司负担.2007年6月14日,W公司向中行L支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约定并交纳开证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L支行向W公司开立KZ51S07126号信用证,载明.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交易中的现行规则与程式给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可利用的间隙,因此。需要对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与支柱的独立抽象性原则规定一些合理例外,以堵塞现有信用证交易制度中的漏洞,防止信用证诈骗势头的蔓延。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据单证相符原则付款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信用证欺诈正是在这种付款独立抽象于现实买卖活动之外的结算模式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证案件的发生,已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并非尽善尽美,实践中欺诈行为大量存在,银行拒付等行为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并分析了基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产生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预防。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因开立信用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从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结果看,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开证银行败诉告终,商业银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防范信用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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