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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2010年8月,我入职某酒业集团公司担任检验员。2013年6月,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在对一批产品的检验过程中,本应抽检60件以上产品我只抽检了41件,低于公司规定的产品抽检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为此,公司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构成严重失职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我再三强调,虽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经后来的补检表明,整批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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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纪某2010年9月从技术学校毕业后被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分配到装配岗位。2012年3月,该单位以纪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纪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调整工作岗位,但遭到拒绝。2012年9月,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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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公司女工孟某在怀孕期间迷恋玩麻将,还常常为此熬夜,以致睡眠严重不足,工作时精力不济,生产出了大量的次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领导与其认真谈话后稍有收敛,但没过多久孟某又故态复萌,继续出现大量的次品。基于其工作态度和给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失,公司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孟某认为她正处于孕期,公司不得单方解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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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增长放缓、人工成本剧增,许多过度扩张的公司进入"轨道调整"期。2014年,微软、思科、沃尔玛、索尼、诺基亚等知名外企相继爆发"裁员潮"。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公布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替代20年前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对于愈演愈烈的"裁员潮"是否会起到预防作用?《规定》为企业裁员"减负"还是"增负"?"少裁员、保就业"的出路又在何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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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9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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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公司前总经理王某与该公司"对簿公堂",王某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恢复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薪资损失。这一劳动仲裁请求引起了广泛社会关注。在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中,劳动者在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很少遇到员工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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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于2007年1月到某单位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单位对邱某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9000元,并与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合同。2009年1月1日,邱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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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员,底薪2000元加提成。可由于此后公司频繁招收销售人员,而公司的生产能力有限,导致销售部出现"冗员"。为加强一线生产力量,公司决定将销售部包括我在内的8人调至车间工作。因我认为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岗而拒绝,公司遂勒令我无条件服从,否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如此随意调岗的做法对吗?康丽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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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不但强调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重大修正。比如,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同时取消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合同终止条件”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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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经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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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常讲,先有“本职”才有“兼职”,现在看来也不一定.如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在几家单位上班,就不存在“本职”,都可以归为“兼职”之列.随着兼职领域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在企业雇佣兼职员工的同时,专职员工的兼职现象也更加普遍.具有双重管理身份的企业一面要规范兼职员工的管理,一面又面临着强化专职员工的重任,稍有不慎就会置身于管理风险之中.
哪些“兼职”风险要规避
“兼职”用工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即与“全职”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固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的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应当对“兼职”与“全职”用工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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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周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4年5月1日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