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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是农业银行的一项重要黄金业务,因其特有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青睐,成为竞相发展的业务品种之一。但我行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比较缓慢,只占苏州分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总额的6.89%。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一黄金业务发展缓慢呢?我们有必要思考一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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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至今已有7年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银行和客户的欢迎,然而在近几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却发现人民银行的这项办法显得有点落伍,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了。就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来看,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需要修改:一、质押存单的限额问题。根据小额存单质押管理办法规定:小额存单质押最高限额为10万元。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限于当时经济环境所制定的,已不适应质押业务的需要了。一是近几年来,手中持有10万元以上存单的储户已不再是少数;二是借款人可以持本人或者他人存单贷款,大于10万又有何不可呢?三是借款人必须限于10万以下贷款,他化整为零,隔三差五去办理,难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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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质押存单的范围、期限、折扣率.一是规范作质存单的种类.为控制作质存单带来的风险,存单的种类选择上应限于未到期的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单、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以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活期储蓄存折、单位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库券、信用卡、银行结算户存折和结算卡等情况复杂,较易产生风险和纠纷,因而不宜作为质押物.对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异地存单不便管理,也不得作为质押物;二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存单的出质人.出质人应以借款人为主,但不应限制出质人,关键是要由贷款调查人员亲自取得出质人同意出借存单,并按<担保法>规定到期代为偿付贷款债务的合法证明;三是规范贷款的折扣率.为规避贷款风险,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中不得收取利息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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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恩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1,(5):92-94
小额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 ,移交银行而取得人民币贷款 ,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存贷结合业务。对银行来说 ,是一种风险度几乎趋近于零的最佳的一种贷款方式 ;对储户来说 ,可以避免因资金周转困难 ,凭证即将到期而急于提前支取造成的利息损失。农业银行这一信贷品牌的推出 ,受到了广大储户的关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前来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的人并不多。除了一些客观因素以外 ,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手续繁琐等多方面的局限性 ,因此 ,在当今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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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叶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0,(8):38-39
存单质押是指以存单这一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为担保债权履行一种权利质押。由于存单质押贷款比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其它贷款在操作上更为简洁、方便,在实现债权上更为安全、迅速,且其具有风险性低、效益可观等特点而成为各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而乐于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存单质押贷款并不能排除信贷风险的存在,特别是少数基层业务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在操作中不能做到每一笔、每一个环节合法合规而造成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隐患。因此,为了使此项业务的开展在正常的轨道上稳步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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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健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0,(8):25-26
本文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行签发的未到期、记有实名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和凭证式国债等权力质物,移交银行质押而取得贷款(额度一般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业务。近年来,我省农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下放了小额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在全省农行蓬勃发展起来,其规模及收益大幅增长,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小额质押贷款在整个贷款规模中所占的份额仍然较低,收益份额仍然较小。积极稳妥的发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是当前基层农行一个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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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甘肃省正宁县宫河、周家2家农村信用社连续收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均系贷款担保人以信用社非法用质押物扣收担保贷款为由,将信用社推上被告席.经法院审理,周家信用社部分败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宫河信用社被诉案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此案在当地金融界引起强烈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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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农业银行总体颁布《关于加强小额质押贷款管理的意见》以来,确实起到了对基层农业银行零售业务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在我们具体执行和操作中也确确实实发现了一些值得思考和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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