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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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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协议,其源于发达国家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引入中国以来,本身的博弈色彩加重,条件更为苛刻,使得国内一批企业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近日,国内第一起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甘肃世恒案进入最高院提审阶段,但此案一审、二审以不同的理由均认为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手中持有对赌协议的PE机构及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是全盘否定对赌协议还是将其纳入合法规制?本文以甘肃世恒案为切入点,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探究其在中国法律架构中的适法性根基,以其能够为对赌协议的研究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中提供担保的交易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但在实践中对其是否有效存在争议,长期没有定论。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参与对赌的主体息息相关,与公司对赌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违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法理而无效,与股东对赌不会因股东这一特殊主体而无效。与股东对赌的同时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属于实质上与公司对赌而无效,而是形成了与对赌密切联系却又有区别的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条款符合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为有效,目标公司就须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3.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投资的独特财务目标.对赌协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差异并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就财务目标而言,私募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传统的股权投资,其所承受的风险和追求的投资目标均远远高于前者.另外,对赌协议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并非射幸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合规性.  相似文献   

5.
《九民纪要》确立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回归到合同理论的判断上、协议的履行依附于公司法规范的二分观点。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将其性质定位于条款附条件合同更为妥当。对赌条款在诉讼中履行规则的不同进路表明对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中性质认定模糊、裁判标准并未统一。对赌纠纷案件诉讼体系构造较为复杂。对赌纠纷诉讼主体与对赌主体高度吻合;对赌纠纷案由划分混乱,是裁判标准无法获得统一的症结所在;对赌纠纷以合同法规范为请求权基础,尽管其抗辩事由种类繁多,但是均难以为对赌的裁判提供合理支持。  相似文献   

6.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掀起了一轮中国热潮,几乎全球最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汇聚到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其发展又面临着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严峻挑战,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不断明朗之时,发展中国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失为正道。  相似文献   

7.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掀起了一轮中国热潮,几乎全球最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汇聚到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其发展又面临着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严峻挑战,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不断明朗之时,发展中国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失为正道.  相似文献   

8.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已具相当规模,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导致与此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很多,给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山西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过程中,要创新监管模式,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体制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9.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或者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最主要的特征是投资的高风险和专业性。我国自上世纪未本世纪初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私募股权在我国市场认可度还不高等等,对此应完善法律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私募股权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0.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用作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是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在选择私募股权融资时应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同时也要对投资公司的背景、签署协议的进退性以及资本的退出方式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1.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下,因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而形成的一人公司仍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能.无效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护交易安全问题.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既符合公司法对交易效率的价值追求,又可以兼顾交易自由与安全,同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罗燕 《全国商情》2012,(6):40-41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对西方国家发展较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是水涨船高。虽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组合各类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因此,认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有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对赌协议在西方投资界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权利约定形式,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采用,依然属于新生事物。对赌协议在目前的财税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认定.针对其产生的补偿款,在分析目前相关纳税观点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相关的财税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4.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类纠纷近年来仍旧保持增长态势.《九民纪要》就此类协议纠纷所作出的裁判规则不足以彻底解决投资方转出股权取得股权回购款以退出目标公司难题.准确界定协议对赌性质后,约定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股权回购方两种情形下投资方存有不同退出机制.未待业绩履行期届满目标公司即出现破产情形,此时应当肯定投资方主张违约损害赔...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应在建立和完善发展政策方面加以规范,例如,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资本市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培养私募股权投资人才以及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创业期"、发展期"和"扩张期",每个阶段特征不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处在稳定"扩张"阶段,依然存在"官办官营"模式、税收政策激励作用有限以及社会软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应加快现有政府出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功能上向政府引导基金转变;改善企业所得税法,增强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创新的潜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健全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壮大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加强诚信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17.
优先购买权制度对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为平衡其他股东与协议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应当认定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将优先购买权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的主张既将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结果相分离,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的运用压力不断加大,扩大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提高投资收益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新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本文讨论了保险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动因、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私募基金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在近年产生的,规范和引导对其发展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私募基金在国外主要形式有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三种,我国国内目前以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运作模式多样,主要包括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创业投资等。  相似文献   

2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并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它是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的畅通与否关系到其收益能否实现。首次公开发行(IPO)无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首要选择,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另一渠道,而投资失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会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本文对这三种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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