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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纳人国家赔偿范围,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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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台湾与祖国大陆精神损害赔偿法之比较及互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些属于祖国大陆法系立法体例的现行民法,用了许多条款制定了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法。相对来说,现行台湾精神损害赔偿法内容比祖国大陆的《民法通则》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内容更加具体、全面,但仍有欠缺之处。因此,讨论和研究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对促进海峡两岸法律制度的交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具有一定的意义。一、台湾民法提出“非财产上损害”,这是对精神损害定义持明确、肯定态度。祖国大陆(民法通则)对此未明朗化,持保守态度,以致仍有少数人对我国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持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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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两方面的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本文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较狭义学说更为全面、合理、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它最早萌芽于罗马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在我国,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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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自1987年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首开我国以司法保护死者人格权之先河以来,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历经了判例阶段、法律解释阶段和制定法阶段。但法学界对于保护死者人格权的理论依据仍莫衷一是,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权所采取的保护方式也各有不同。因此对于死者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的探究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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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权利为目的,运用法理学分析方法探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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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笔者认为,应增加对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说,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侵害,可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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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和各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核心,以《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为政府采购构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采购真正实现规范运作奠定基础,已经成为许多专家及关注政府采购人士的一个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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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对过错方予以制裁。对无过错方给予补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该翻度的确立是新修改后的《婚姻法》盼亮点之一,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完善。但实施后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举证难、赔偿范围狭窄等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条件限制过严、赔偿无据可依等。为了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保护和救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据此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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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与救济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金制度,体现了韩国环境法的"保护优先"理念和韩国宪法中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本文对中韩两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应出台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法,政府在行政责任之下应附带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积极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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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具有重大缺陷。本文从比较视野的考察,支持侵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厘清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内涵及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这对于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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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伤维权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伤认定和索赔程序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认定和索赔程序繁琐,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合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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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行为往往造成多重危害后果,既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然而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规定在立法上互有矛盾,并且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确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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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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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也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系.从而维护了家庭婚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它的法律特性、设立的必要性、构成要件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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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1973-1982),150多个国家和实体经过十一次会议艰辛谈判,在平衡不同制度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利益之后达成的成果。《公约》旨在为国际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包括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便利国际海洋交通、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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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但是规定得比较简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以期达到完善法律、保护相关当事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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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外早已实行,但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还是一个新的提法。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的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