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近日,有邮政委代办人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自己自1985年受聘于邮政局,先后从事过多个岗位的工作,遵章守纪,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但邮政局一直未给自己办理劳动保险,并于近期解除合同,使自己陷于困境,为此,要求委员会裁定邮政局为自己补办劳动保险,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邮政局则辩称,依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邮政局与委代办人员签署的是委代办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邮政局没有为当事人办理劳动保险的义务,解除委托…  相似文献   

2.
邮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圣林 《中国邮政》2003,(10):40-41
当前,邮政企业的用工制度很是复杂,有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委代办人员、合同工、固定工等,名目繁多,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问题。例如,劳务工和委代办人员是否是企业的职工?他们有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劳动纠纷受哪些法律、法规调整?要解决现实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角度认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的实质区别,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一种法律契约,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在平…  相似文献   

3.
李莉 《中国邮政》2005,(9):56-57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不断健全,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双方争议的焦点几乎全是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委代办作为申诉方必然坚持与邮政企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4.
针对当前邮政企业与代办单位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诸多法律纠纷,笔者试从邮政委代办的主体、客体、内容入手,分析探讨邮政委代办法律关系,以抛砖引玉,加深对邮政委代办的认识,促进我国邮政健康、稳步地发展。一、邮政委代办的概念及性质邮政委代办是邮政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代办单位)代办邮政业务,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代办费的一种经营方式。邮政委代办法律关系的产生,其前提是邮政企业依立法原始取得了邮政业务的专营权。国家赋予邮政企业专营权,首先是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以保守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主权。邮…  相似文献   

5.
陈鹏 《邮政研究》2000,16(5):41-41
系统地分析了邮政委代办法律关系中邮政企业,代办单位和用户三的主体特征,分析了客体的复杂性及法律排除性,并对当前的三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邮政委代办法律关系的走向。  相似文献   

6.
全省各局所需委代办投递人员 ,公开向社会招聘 ,统一由邮政收投服务局与委代办人员签订委代办经济协议 ,实行按件计酬 ,根据揽收、投递业务量的多少核发代办费 ,生产单位与委代办人员只是经济关系 ,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期限为1年 ,实行年度考核审验制。委代办经济协议采用全省统一制作的文本 ,协议中明确规定委托承包的投递道段、代办邮政业务范围、代办费的支付办法、协议期限和服务质量要求等内容。实行末位淘汰制 ,对淘汰下来的委代办人员解除代办协议。河南邮政大力发展委代办投递  相似文献   

7.
沈杰 《中国邮政》2004,(12):56-56
长期以来,邮政企业根据《邮政法》、原邮电部发布的《邮电委代办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在城乡各地大力发展邮政报刊亭。笔者最近发现,一些市(县)局在签订报刊亭委代办协议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委代办用工关系模糊不清,埋下了劳动争议的隐患。  相似文献   

8.
刘进 《邮政研究》2007,23(2):28-29
为推动邮政企业委代办的健康发展,避免劳动纠纷,文章分析了近年来邮政企业在发展委代办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加快发展委代办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邱思广 《中国邮政》2006,(12):54-54
在邮政行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巳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委代办制度。关于邮政委代办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业内已有不少文章进行过较为详细和准确的论述。本文主要侧重于对与邮政委代办制度相类似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行一些介绍和分析,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更好地完善和实施委代办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管好用好代办工的对策●吴云祥□周敏随着“人员零增长”政策的深入贯彻实施,各地邮政企业都在围绕消化冗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加紧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到目前,邮政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固定工制为主,临时工制为辅的单一用工制度逐渐被打破,以劳动合同制为基础...  相似文献   

11.
高璐 《邮政研究》2020,36(2):2-4
立足农村的用邮需求及邮政业务在农村的发展现状,阐述了农村邮政委代办网点的功能定位,并从创新服务产品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探讨了农村邮政委代办网点的发展策略。  相似文献   

12.
沿河县邮政局在经营服务中为切实加强汇兑资金的管理,确保汇兑资金的安全,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县下邮政委代办服务网点机构的汇兑资金管理进行改革,实行由委代办人员自筹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1999年6月,某县邮政局进行投递体制改革,将一乡村邮路由自办投递改为委代办投递,并由该村委会推荐一名委代办人员甲某从事投递工作,该县邮政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该村委会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委代办协议。2002年5月,因甲某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信件延误投递,引起多名用户的投诉。县邮政局决定依照协议的约定,通知村委会更换委代办人员。2002年6月,甲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请求有二:一是要求县邮政局补办社会保险,二是要求县邮政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县邮政局与甲某之…  相似文献   

14.
文章结合河源市农村支局所的经营现状,研究了农村支局所业务成本的构成,探讨了将支局所改为委代办以降低成本的可行性,论述了实行委代办管理是邮政农村亏损支局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5.
张毅  王爱辉 《邮政研究》2015,31(5):45-46
文章阐述了邮政服务代办的法律性质,梳理了邮政服务代办的法律规制,探讨了邮政服务代办异化为劳动关系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6.
政策快讯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邮政业务委办代办,适应邮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邮政业务委代办是邮政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办部分邮政业务,并按规定付给相应代办费的一种经营方式。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国家邮政局负责制定关于委代办的政策、规定、办法和代办费标准,各省(区、市)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各市(地)、县邮政局直接组织、管理和发展邮政业务委代办工作。邮政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17.
邮电分营后邮政面临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认清形势,尽快实现“减员增效”,用最低的代价合理满足大众要求当是我们目前工作的重点,本文欲从实行委代办业务方面探讨减员增效、促进邮政快速发展的途径及措施。一、邮政委代办的历史演变过程从邮政的发展史看,邮政业务可以由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进行委代办,而邮政部门也可以为社会各部门代办各种业务,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解放40多年来,邮政委代办机构的设置走了一条发展、减缩、再发展的曲折道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国家对委代办的设置一直采取“稳步发…  相似文献   

18.
安徽省舒城县邮政局在用工制度改革中,不仅聘用委代办人员从事邮政业务工作,而且大胆聘用委代办人员担任邮政所的主任。舒城县邮政局现有9处网点由委代办人员担任负责人。一年多来,这9处网点都保持了平稳发展,部分邮政所实现了高速发展。例如舒茶邮政所,该所现有窗口营业员3名、投递员2名,都是委代办人员。该所主任余琳琳是2001年底上任的,到2002年底,舒茶所报刊流转额完成12万元,收入2.5万元,邮政业务收入5.6万元,邮政储蓄余额净增300余万元,储蓄收入20余万元。5个人的邮政所,一年收入30余万元,人员工资支出不到5万元,企业效益相当可观。该…  相似文献   

19.
谢培福 《中国邮政》2005,(11):38-38
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实行了减员增效的措施.职工人数不断减少.而邮政发展又需要不断地补充人员,为此,邮政企业不得不大量地使用临时性用工,有的局临时性用工甚至超过在岗在册员工。有些局对这部分人员统统按照委代办方式进行管理,不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而且造成这部分人员人心不稳,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20.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由国家统包,实际上构成了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极少发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劳动关系随之转变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国家、企业、职工成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开始以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劳动关系,因而使得劳动争议日益增加 。近年来,邮政企业的劳动争议主要有:因处分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邮政委代办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享受社会保险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