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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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