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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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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抵押?什么叫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答: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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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动产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担保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5条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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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从法律的这些规定看,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实质要件是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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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固有的法律制度出发,加害给付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债务人依有效合同作出了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瑕疵履行无免责事由。为了充分救济加害给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建议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其内容为: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未补偿的损害,受损害方还有权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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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通过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民事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引进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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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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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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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是侧重于从债权的角度看待税收,将应纳税款作为纳税人应当向国家偿付的公债,即从某种意义上将税收视为一种国家债权。设立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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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否属于交易行为佟英时下,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地产抵押活动也逐渐增多,但对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属于房地产交易的范畴,尚无统一认识.本文就此谈点看法.一、抵押的一般概念及性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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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似乎欠妥,众多学者主张区分代位权胜诉败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有些学者认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本文从立法者角度,分别从程序和实体层面进行分析。《合同法》第73条的“必要费用”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争议,本文认为“必要费用”不应包括“诉讼费用”,对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的研究有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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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晨野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9)
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企业?答:当事人在提出诉讼之前和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转移、逃逸财产,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或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问:被查封后有何法律后果?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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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或者说是"保罗诉权",我国合同法第74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必然涉及到对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的理解,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谈些见解,以求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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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债权人的通过诉讼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定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一方面,其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为限;另一方面,关于条文中债权人的外延,存在着全体债权人或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争论。然而,无论从撤销权的目的、性质或者是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角度,以全体债权人为限行使撤销权更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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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的意义 在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渡过难关,即债务重组。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让步”是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即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债务重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