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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可谓是决定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命运的风向标。这项首开记录,直言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十四万七千家中小国有企业MBO(管理层收购)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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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4月14日正式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暂行规定》出台的八个敏感问题采访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强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出台《暂行规定》的有关背景一问: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现在又出台了《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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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使国企MBO的话题最近又掀起了新一轮热潮。对于我国国企而言,MBO如果操作恰当,将成为一剂“良药”,可以治病;但如果操作不当,将成为一种“毒药”,可能致命。在治病与致命之间,仅有一线之差。如何使国企MBO治病不致命,成了摆在中国面前的迫切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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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5,(6):C0001-C0002
——国资委将推出《关于中小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的管理办法》 国资委将推出《关于中小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背景情况。在国资委即将推出国有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股权的有关件中将不会出现“MBO”字眼。管理层收购股权这种国际通行办法在国资委的件中准确定名为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管理办法。“MBO”来自西方的概念,意味着管理层将获取企业的控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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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4月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该规定最大的看点是中小型国企可以探索MBO,大型国企则不得MB0。消息人士指出,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了停止国企改革,而是促进国有资产流动而不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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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底在武汉召开的央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上消息,国资委正在紧锣密鼓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最为敏感的内容之一,便是允许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增量持股”。而就在三个月前,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78号文),其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基本上封杀了不规范MBO的空间。其中,对于“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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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在大型国企管理层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持有国企股权.”与去年9月份国资委禁令国企MBO相比.增量持股明显是国资委对国企MBO露出的新的政策取向。“国资委高调亮出的国资新政.实际上是发出了一种强力的政策信号.”[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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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方一种成熟的并购方式,管理层收购(MBO)对于明晰企业产权、激励管理者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遭遇到了不少现实问题,2005年4月14日《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出台促使MBO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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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收购(MBO)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层收购(MBO)在国外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企业并购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我国的MBO过程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中小企业退出的过程中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应用前景,但也反映出很多问题,因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将保证我国MBO过程向着规范、公正、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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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涉及的八个敏感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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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信托的模式更甚,通过委托进行的MB0更是防不胜防毋庸置疑,《暂行规定》是迄今为止对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最为详细和规范的指引。如果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不仅MBO 的难度大为增加,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MBO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市场人士看来,《暂行规定》也存在着一些可供利用的曲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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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MBO在世纪之交掀起了一股热潮。2002年底,知名MBO专家——上海荣正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曾放言,2003年将是中国的“MBO年”。然而事情并不像倡导者们设想的那么简单,2003年初,财政部一纸关于“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的建议,使异常火爆的MBO降温许多。当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允许管理层收购仍可继续进行,但明令不得越过“红线”——“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4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防范MBO可能引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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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