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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月8日,山东省枣阳市刘升镇王湾村的无业青年郑某(18岁)窜至刘升中学校门口将该校学生潘某、余某、鲁某拦住拉至刘升变电站旁的巷道里,采取威胁、搜身的手段,从3人身上抢走现金35元,并强迫余某拿5元钱买了一包香烟。随后,郑某又伙同胡某刘某(均另处),将该校学生杨某罗某拉至该巷道里,刘某从两名学生身上各抢走现金10元。在抢劫中郑某获悉刘升烟站内有学生打牌,又伙同胡某持砖块赶到烟站院内,采取威胁的手段,从杨某等3名学生身上抢走现金35元,并强迫学生祝某拿5元钱买包香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月26日将郑某抓获归案。枣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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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2年8月12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1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但刘某不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顺利进行。请问,劳动者拒绝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待遇吗?王兴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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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我公司的员工,2009年2月,刘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其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但刘某不予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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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5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到张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某建筑工地做工,每月工资1100元,工资由张某支付。2006年3月23日,刘某在施工时不慎坠落,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刘某出院后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建筑工程公司以工程已承包给张某为由拒绝,刘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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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情]2002年6月14日,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私立中学教学大楼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江某。双方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由江某上交建筑管理费用11万元,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江某负责。工程施工后,江某将其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了李某。2002年7月14日,李某因夫妻不和,无心施工,又将其未完成的土建工程转包给何某。2002年10月19日上午,民工刘某不幸被掉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当时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住院一个半月,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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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岁末,顾客马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到南方某市一家商场三楼购物时,马某自称手提包被盗,内有现金、手机,首饰等,总计价值五千元左右。案发后,马某认为当班营业员有责任,当即搜查柜组,后要求商场总经理赔偿并处理此事。商场在这种情况下报案于当地公安机关,后者接到报案后,随即对本案展开了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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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碍于情面、或心存侥幸、或出于仗义、或顾及亲情……以致车辆出借现象较为普遍。按常理:我把东西借给了你,应有人情才对,但借车给人时,未必就是这样。2004年12月25日,李某驾驶自家的“普桑”到县城送孩子上学,在校门口处恰巧碰见邻村的好友刘某,刘某向李某开口借车。李某觉得:刘某虽无驾证,但驾龄足有5年,其驾驶技术早已达到科班出身的驾驶员水平。刘某既然已开口,如不借,有伤和气,李遂将车借给刘某。当晚,刘某酗酒驾车钻入路边深沟,车毁人亡。事发后,刘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赔偿8万元。法院审查认为: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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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6月17日,黄某和杨某趁乘客林某休息,盗窃林某身边一棕色背包,背包里有身份证、钱包、现金1400元、手机(价值1030元)、玉石(价值914000元)。2012年6月24日,黄某将盗窃的上述玉石、身份证、钱包全部归还给林某。2012年12月,逃案多月的黄某被警方抓获。案件发生后引发了深刻的思考,有人认为该行为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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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今年江苏某县审计局对一金融企业200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延伸审计其一下属营业网点时,发现该营业所主任为增加其存款规模,通过熟人关系,于2002年11月7日将A单位一笔专款31万元,转存到该网点,当天又通过该营业所内部“现金特种付出传票”提出现金31万元,同日再以A单位名义存入“单位定期存款”26万元,存期三个月,余款5万元被袁某提回使用,2003年3月5日袁某又以同样方式提出现金4万元,余款本息又以“银行内部特种转账传票”方式转回到原开户行———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现行政策A单位此专款须在农发行开户)。于是,审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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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强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7):49-49
案例:
刘某系一公司的业务员,于2000年7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以他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妻子孙某。2002年6月刘某因与妻子孙某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3月刘某到外地出差时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刘某的父亲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刘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前妻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我们咨询:她和丈夫离婚了,但保单受益人仍是自己,是否有权领取该笔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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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7)
案情:刘某,系某制药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00年5月。1994年6月刘某因生产设备故障致使左手腕被砸伤。由于治疗不及时,伤口感染后又住院治疗。在其治疗期间,制药厂发给全部工资,报销医疗费。1996年8月制药厂与该市某医药设备厂合并,组建了法人单位——市医药工业公司。1996年11月5日医药工业公司通知停发刘某工资,医药费自理。刘某向医药工业公司反映情况进行申辩,公司答复:"原在制药厂负伤.医药工业公司无义务继续承担各种费用"。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调查与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调查取证后查明:刘某所诉情况属实,属因工负伤,有原制药厂书面工伤结论为证。且刘某与制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仲裁庭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主持调解不成,遂裁决如下:医药工业公司补发刘某工资,报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