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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4,(15)
<正>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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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新三板"的出现,给众多中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绿色融资通道。在"新三板"挂牌申请中,如何处理好涉税问题,将影响到企业是否能够成功挂牌。为使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挂牌中的涉税问题及操作实务,本刊特约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集团管控事业部经理李茉解读"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的涉税处理,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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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总部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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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分层制度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并宣告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其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将市场分为基础层与创新层,并设置了三套并行的创新层标准,它分为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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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以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本转增的股本,如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区别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期纳税;如企业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不得分期纳税;如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差别化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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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至此,争议已久的“新三板”扩容终于尘埃落定。此外,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柜台交易市场(OTC)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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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中关村试点"期间和主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在股份转让限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特点。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相继发布一系列业务规则,"新三板"市场的内涵也出现了变化和发展。自2009年开始实行了近四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下称"中关村试点")发展成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交易平台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下称"新三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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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1):8-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