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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随着最新批次业务制度的发布,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支持市场运行和功能实现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2013年末,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决定》")。随后,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新规"),新规的颁布标志着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正式成立,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为依据,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4,(15)
<正>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14,(8):8-9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相似文献   

4.
李茉 《中国税务》2014,(7):52-54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新三板"的出现,给众多中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绿色融资通道。在"新三板"挂牌申请中,如何处理好涉税问题,将影响到企业是否能够成功挂牌。为使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挂牌中的涉税问题及操作实务,本刊特约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集团管控事业部经理李茉解读"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的涉税处理,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相似文献   

6.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总部署。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5,(17)
<正>财税[201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8.
资讯     
《金融博览》2013,(3):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在京举行 1月16日,被称为”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据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9.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昕,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由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服务范同将由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四个圈家高新区的股份公司正式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相似文献   

10.
资讯     
《金融博览》2013,(2):4-5
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在京举行1月16日,被称为"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据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11.
吴国订 《新理财》2014,(2):42-43
2014年1月24日,全国266家企业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集体挂牌。这是新三板扩大到全国范围后的第一次集中挂牌,也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之后,在新的制度和规则下新三板举办的首场集体挂牌仪式。而此时恰逢股票交易所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IPO在暂停13个月之后的首轮重启,这也是在注册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重启,无论是从定价制度、配售制度还是监管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  相似文献   

12.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颁布后,对限售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解决了因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征税,导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12,(4):44-4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新三板的分层制度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并宣告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其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将市场分为基础层与创新层,并设置了三套并行的创新层标准,它分为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相似文献   

15.
个人取得以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本转增的股本,如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区别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期纳税;如企业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不得分期纳税;如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差别化纳税.  相似文献   

16.
银行盘点     
《金融博览》2014,(12):8-8
中国工商银行上线“新三板”证券资金结算系统 事件:近日,中国工商银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研发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17.
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至此,争议已久的“新三板”扩容终于尘埃落定。此外,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柜台交易市场(OTC)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不同于"中关村试点"期间和主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在股份转让限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特点。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相继发布一系列业务规则,"新三板"市场的内涵也出现了变化和发展。自2009年开始实行了近四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下称"中关村试点")发展成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交易平台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下称"新三板")。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纳》2007,(8):I0016-I0016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法规选登     
《财会学习》2011,(1):8-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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