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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8-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监察、司法厅(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现就有关的申请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外国的定居证明。对移民财产转移,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情况,对已注销户口的,应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相似文献   

2.
《中国外汇管理》2005,(6):69-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总局核定了各地区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现将该项指标下达各分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5-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05年度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6-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05,(6):77-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国外汇管理》2005,(6):7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2005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200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中国外汇管理》2005,(6):68-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与毗邻国家的经贸往来,现就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7-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13-i00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外汇》2007,(9):I0012-I00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2006,(8):3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外汇管理》2005,(6):73-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证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中国外汇》2006,(6):I0002-I000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I0005-I00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外汇》2006,(10):I0009-I00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外汇》2006,(7):50-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外汇》2006,(5):37-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相似文献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I0007-I0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国外汇》2006,(10):I0004-I0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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