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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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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3月,北京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设备,设备出口商美方公司由机电公司指定。外贸公司根据以上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2002年7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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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某年7月签订了一份抹布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38,000美元,装运港为宁波,目的港为日本神户,允许分批装运.合同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某年9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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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信用证欺诈案例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1996年9至10月,中国成都的欧亚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韩国大田广域市的新湖商社(以下简称新湖商社)以传真方式在中国成都签定了四份购销合同,其价格条件为:CIF中国汕头;支付方式:远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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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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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独特的优势为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它是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作出的有条件的书面承诺。这种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二是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三是信用证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却独立于贸易合同;四是信用证只处理单证,不处理货物与劳务。有鉴于此,外贸企业利用信用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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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4年5月广东某企业(下称A企业)与埃及某公司(下称B公司)就出口灯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价值58, 000美元,价格条款是CNF PORT SAID.EGYPT.埃及B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以广东A企业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期是2004年7月20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15日,自中国深圳至埃及塞得港。A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安排生产,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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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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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 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 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该合同的买卖双方是两家国内的公司,从公司名称表面来看,应该属于国内贸易的性质;但是,合同中采用了只有在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的CIF术语,而且装运港也并非国内的港口,而是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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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0日,厦门Y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与波兰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签定一份HDPE塑料袋出口合同,其数量为3,000,000 PCS,总额为USD13,350.00 CIPWARSAW,可溢短装10%,不允许分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2003年1月14日,波兰ABC公司按合同规定通过波兰C银行(波兰ABC有限公司所在地银行)开来了信用证.装运期为2003年2月16日之前,交单期为装运后10天之内,信用证有效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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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4月,中国A企业与中国H贸易公司签证定购合同,约定由H公司从德国购买一批钢材,然后再转卖给A企业。于是,中国H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与德国的S公司(卖方)以CIF条件签订了进口德国钢材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装运期为2004年6月30日之前,卸货港为中国天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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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94年编撰的, 2004年修订时做了较大补充.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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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果我们把信用证当作合同来审视,那我们就必须研究作为信用证合同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合同的履行和消灭、对信用证合同违反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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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附件(Enclosure)是一份信用证的附加文件,同该份信用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信用证上常见的如:"Goods as per proforma inV.No.04GF0010 dated Octoher 18, 2004 forming integral part of documentary credit that we sent by separate courrier"(货物按形式发票04GF0010,2004年10月18日,作为本信用证的完整部分,已另邮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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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连同发票、箱单等其他单据传真给B中间商并要求其传给最终用户;次日通知行审单认为无误后于当日寄出整套单据,要求开证行(印度最终用户所在地银行)付款;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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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限为"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C bank not later than 10days after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据必须在不晚于提单日后10天提示给开证行,且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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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