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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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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物权法》虽有涉及,但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却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困境(一)立法留白,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来界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导致登记行为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各地登记行为产生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涉及死亡时点、亲属关系和继承类型等认定,一直是登记机构的工作难点,耗费了大量优质登记资源。为缓解审查压力,登记机构采用了登记自行审查、公证前置审查、公证辅助审查等多种方式,力求登记零风险、低负担。按营商环境改善要求,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解决了登记机构自行审查“耗时长”和服务对象申请公证“费用高”问题;试点告知承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取证难”,努力实现“应登尽登”。从当前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现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工作实践,对继承登记审查方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虽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一制度究竟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并未明确。从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实质要件对待的,这一点符合权利登记(登记生效主义)的要求;但是,就登记发证制度而言,又与托伦斯登记制度相似。可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介于权利登记制度与托伦斯登记制度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从不动产登记标的物看,有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海域等的登记属于登记生效主义:有的不动产如森林、矿产等的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基于遗嘱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鉴于遗嘱的特殊性,其较之法定继承更具审核难度,针对遗嘱继承类登记业务,从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遗嘱效力的审查及继承人资格的审查三方面阐述该类登记业务的审核要点。  相似文献   

5.
王忠 《中国房地产》2011,(11):64-69
一、登记审查的二元区分及其评说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包括各种证件资料)是否完备、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的主、客体之间是否关联、每一件材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如证件资料的发出或制作主体是否是法定主体、是否过有效期等)。简言之,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实施后,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在业内外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责任不清的缘由,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机构履行实质性审查或是形式性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何为实质审查、何为形式审查也有争议;哪些需要实质审查、哪些需要形式审查也有争论。二是,审判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标准不一致。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如关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及夫妻财产的登记问题,在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审判结果。三是,公众诉求的不同。  相似文献   

7.
正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9.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国家指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能供第三人查询记载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零散体现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相似文献   

11.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问题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自行启动异议登记。但问题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3.
目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已成为常事,但是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原始资料中经常包含政府信息,其中相当一部分文件的公开属性是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还是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提供,成为困扰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现实问题。在以往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与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实情况的观察和相关法律文本的研究,运用观察法、文献研究法对困扰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的交叉研究。  相似文献   

14.
某日,王某(21岁)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欲将自己名下一处住宅出让给张某。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询问时,发现王某神态异常。在进一步沟通中,王某父母承认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并拿出了王某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写明残疾类型:精神残疾,残疾程度:一级,监护人:王某的父亲。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受理该转移申请呢?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相似文献   

17.
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8.
《中国房地产》2007,(7):61-62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询问:《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应该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编者按]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簿除了可以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以外,在日常登记工作中还被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频繁地利用(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申请登记事项不能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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