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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A市自然资源局与B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市自然资源局将面积为90亩的某地块出让给B公司,土地出让金按每亩10万元计算(在出让时点,该省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为15万元/亩),总金额为900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法办理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审计中发现,按照最低出让价每亩15万元计算,除900万元已缴纳外,A市自然资源局少收土地出让金450万元。  相似文献   

2.
正2019年8月10日,A省自然资源厅在其门户网站登载了B市自然资源局做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为:经B市人民政府批准,B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9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这9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挂牌时间等信息在该网站进行了公告。居民刘某认为,其房屋在挂牌出让地块范围内,B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强拆了其房屋,侵犯了其不动产权益,A省自然资源厅登载该《公告》时也未尽到审核义务,遂于同年9月1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公告》行为违法。这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相似文献   

3.
正问题2005年,某市办企业A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块C进行工业园区建设,后因资金问题,未进行建设而闲置。2008年,企业A与民办学校B签订了出租协议,将地块C以每年80万元租给学校B,租期15年,约定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期。此后,学校B在地块C上进行了教学楼等配套设施建设。2013年,该市政府对闲置土地集中清理,认为地块C原为划拨土地,未按照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决定收回地块C,要求学校B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并退出该地块。  相似文献   

4.
正2020年7月14日,A村村民李某向B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B省C市A村某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8月10日,B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告知书"答复:"经C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调查,你所申请的地块涉及城市批次用地,建设用地批复对应的政府信息为《B省人民政府关于C市201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xx[2011]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批复"),  相似文献   

5.
正A公司向B省自然资源厅邮寄"要求查处某林场违法征地行为的申请",反映该公司承包地块中有25亩土地被违法征收、已有的地上建筑物被非法拆除且没有任何主体与其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A公司请求B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查处该违法征地行为、暂停征收土地的相关报批手续及施工行为、责令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予以补偿。B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该申请后将A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通过信访渠道转送涉事地所属的C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但B省自然资源厅未向A公司做出答复或反馈。  相似文献   

6.
正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称,竞买成功后即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即为交地时间,按现状交地。公告发出后,A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交纳2亿元竞买保证金,成功竞得该地块后,并于同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载明A公司应于挂牌出让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A公司不以此约定履行义务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后来A公司发现竞得土地上有部分地块存在权属纠纷,还未完成拆  相似文献   

7.
<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中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涵盖客户选择、贷前调查和授(用)信定量等几个环节,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启动某地块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抵押物为该地块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用途为综合用地,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贷款一次性到位后,由于资金不足,项目建设期间A公司一面高息向社会融资,一面拖欠承建单位C工程队进度款。主体完工后交付  相似文献   

8.
<正>问题用地单位T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某小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提交了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随后,B市国土资源局向T公司作出《用地预审意见》。刘某是该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居民,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得知上述《用地预审意见》后,认为用地预审意见违法,并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用地预审意见。  相似文献   

9.
正王某于2021年1月8日向A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某征地项目B在2016年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A市自然资源局于2月3日向王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经查,我单位未存有您所申请公开的‘B项目在2016年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但存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所体现,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相似文献   

10.
正2020年8月8日,张某向A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某建设单位于2020年3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所提交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8月28日,A市自然资源局向张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张某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议机关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1.
正某市A公司于2012年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2013年A公司因资金链出现断裂,土地被法院查封一直没有开发。2016年土地主管部门发现该地块疑似闲置,启动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相似文献   

12.
正A市因不同原因出现了两块闲置用地,其具体情况如下:例1: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27.49亩的土地,容积率为1.0~1.5。2012年6月15日甲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该地块,并依约缴清出让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13年9月14日之前交地,但因拆迁等问题,2017年5月12日才办理交地手续。例2: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土地,容  相似文献   

13.
2019年3月21日,公民张某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新建了两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A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对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A市自然资源局经核实,于2019年4月22日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回函,认定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未完成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程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事项涉嫌违法状态的事实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相似文献   

14.
2006年7月8日,A将一套住房出租给B,约定租期为三年。2006年9月16日,A向甲银行贷款50万元,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9月15日,贷款到期,A未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委托某拍卖机构将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C公司竞买成功。在c公司要求B搬出租赁房屋时,遭到B的拒绝。c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搬出该租赁房屋呢?  相似文献   

15.
正问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将此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贷;之后甲公司又在该地块上进行了开发建设,此时能否再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借贷?是否需要征得A银行的同意?解答一、抵押顺位制度抵押顺位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制度,其目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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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7月8日,孙某向A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B市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经A省自然资源厅核实,该项目用地方式为出让,相关信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7月15日,A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告知书》告知孙某:"B市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信息不存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我厅工作职责,建议向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孙某对《告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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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A造纸厂原为国有企业,1999年经B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甲宗地的工业用地使用权,2010年该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该宗地块,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登记。2014年改制后的A公司经营不善长期停产,为盘活资金,拟将位于市中心的甲地块出让给C房地产公司(非国有企业)。请问,A公司能否将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可以转让,转让后是否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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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2015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A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该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此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用地手续。此后,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以上合同中涉及的A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出  相似文献   

19.
<正>经营性用地闲置分两种情况,一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用地。截至2016年底,江苏省常熟市经营性用地涉及闲置土地面积1902亩,占总供地面积的12.5%;经营性用地闲置的主体是使用权人和地方政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涉及闲置土地8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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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A市一农场与刘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块虾池租赁给刘某,租赁期限为31年,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38年10月31日止。涉及土地为国家所有,农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刘某在合同生效后,一直在该土地上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9月,A市审计局对农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出租虾池期限为31年的行为提出意见,认为农场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其超过20年的部分系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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