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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2,(1)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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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在总结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成果,对《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民法典》完美解决了农用地如何"三权分置"的巨大争议,但是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未加明确,尚有民法学解释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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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发布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具体实施"三权分置"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尽管全国没有统一的时点界限,但多数地方二轮承包的剩余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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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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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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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及时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引领改革的发展,有必要在承认农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具体来说,应当重点规定如下内容:确认土地经营权。物权编应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经营权是在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产生,通常以经营大户与承包经营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形式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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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直受到严格限制,但由此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功能及结构出发,阐述并分析了《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上种植物的抵押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作者认为,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地上种植物合一与分离抵押这两种立法体例中,分离的做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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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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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在哪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宅基地制度集中进行规定,一些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此都有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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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拜读了贵刊2005年第6期,对第22页《村民无权私自租赁土地》一文的标题提法很不理想,对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不敢苟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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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体系定位与法律保障——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论证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三权分置政策,重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权能体系和流转体系,并强化了该权利的稳定性。修正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保障功能得以固化,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自物权或所有权的性质,成为家庭承包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重要机制。随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关联的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法上晋级为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母权。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和属性变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进行科学的回应,一方面巩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成果,另一方面弥补其修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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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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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土地经营权物权设置的立法难点并内化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应与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在名称、设置方式予以区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有期限要求、对价支付方式要求,并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研究结论:"三权分置"视域下,农村土地流转,或者形成物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土地经营权),或者形成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应以土地流转权利二元性为核心进行建构,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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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作了规定。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正确实施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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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证研究——从9宗诉讼案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9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诉讼案件为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收回土地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首要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原告的诉求实现率较高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显著的"二重性".另外,本文就土地征收与土地承包制度的整合问题以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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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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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如何协调统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否彻底物权化的关键,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尝试,然而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化却不是那么彻底。本文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所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