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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4年,某中学与王某对位于某村A号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某中学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尚未审理终结。1999年6月,县土地管理局与该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征收了A号土地,随后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王某,王某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7月,县人民政府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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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公民张某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新建了两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A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对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A市自然资源局经核实,于2019年4月22日向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回函,认定王某建设房屋的行为未完成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程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事项涉嫌违法状态的事实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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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4月,借款人陈某与A农信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农信社向陈某发放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以李某与王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抵押为陈某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陈某、李某及A农信社签章。其后,各方当事人到该地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中分别签章。此过程中登记机关查验了李某的房产证,但未要求其妻王某签字,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00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地政府以某政通[1997]第25号文规定由该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确认抵押无效,农信社不享有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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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和丈夫都是城镇居民,退休后想到农村居住。适逢老家一村民想将其一栋2层土胚房屋出售,他们看过后非常满意,随即与之签定了《买卖房屋及宅院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另有9位村民见证。王某近日准备前往付款时,有人告诉她该合同无效。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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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3月,张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购房协议,并预付定金1万元。2004年4月,张某搬进房屋居住。自2004年5月起,该村委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多次向张某催要购房款,但始终未果。2004年10月,村委会对张某下了最后通牒:若再不履行协议,便将把房屋卖给他人。2005年1月,村委会在张某仍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李某,并且在2005年3月,李某和村委会凭转让协议、购房发票、村委会的房屋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进行了土地登记。2005年5月,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该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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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针对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要求与协议激励机制存在的不匹配问题,探究可行的应对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加成补偿机制是协议激励机制的主要路径,存在概括性规定和限定加成比例两种立法例,其动力基础是征收双方的合作剩余,经济学机理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行政法机理是补偿原则从“对物补偿”向“对人补偿”的历史性演变。研究结论:加成补偿机制应予体系化设计:(1)性质上界定为具有双向约束的法定义务;(2)适用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采用“行政定价+加成补偿”模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采用“市场价+加成补偿”模式;(3)基数以被征收财产价值为依据且可就土地和房屋做二级区分;(4)系数采用“法律规定最高比例、补偿方案规定具体比例”模式;(5)条件以时间为核心进行梯度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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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中国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厘清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研究方法:立法目的解释、实证研究和原理论证。研究结果:征地批准行为将随着公共利益的明确、征前程序的完善以及征地审批权限的下放逐渐具备可诉性;预征收公告行为不可诉,但是不公告行为如果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可诉;预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但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做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以相关单位进行授权和委托;预征收协议签订后,除补偿安置标准改变,一般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而申请变更协议内容;农民住宅的补偿应更多体现出财产属性。研究结论:此次修法使得集体土地征收从以行政权运作为主的模式演化为一种通过公共参与模式对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拓宽了公私权力(利)交汇的领域,为相关领域司法审查预设了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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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今年3月,我村在讨论处理村里一块长期空闲的土地时,村民王某出示了1980年经当时的公社和大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书。经查,王某于1984年已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我们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王某是否对该空闲地享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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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屋可以买卖吗?--兼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1991年4月,北京市××区某乡农民甲与邻乡农民乙签订《协议书》,约定:乙将北房两间、门楼一个卖与甲,房价1万元,双方签字立据,不得反悔。甲随后支付了房款1万元,乙将两间房屋及《乡政府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户施工许可证》原件一并交与甲,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及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乙病故。2004年8月,乙妻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乙当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甲,原告一直认为该房屋只是借给甲使用。2003年原告找到甲要求腾房,甲说房子是其购买的,但未向原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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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青年农民王某与当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签订了2000年9月至2005年9月的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2002年8月时王某被确诊为患有肾结石,需手术治疗。王某在9月份住院治疗期间收到企业向其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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