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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地归何方     
地归何方河南省武陟县城关乡土地所某村丁氏有三兄弟(以下简称甲、乙、丙),甲、乙均已成家立业,丙尚未成家,三人原合住家庭共有的一大院,后各自分家独居。1987年清查土地时,甲获得西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乙、丙获得东院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北房5间,西房地基划...  相似文献   

2.
1996年6月,华风乡政府在进行宅基地规划时,将甲村一块坡地规划为宅基地,分别批给李某和孙某等5户村民使用。李某等各自领有乡政府发给的盖有县政府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孙某先于李某建房,在建院落时多占李某宅基地两米,两家因此发生争执。李某告到乡政府,要求拆除孙家院墙,退还被侵占的宅基地。乡政府调解未果,遂采取维持现状的解决办法,宣布以前批给李某的宅基地无效,重新划定孙李两家的宅基地界线。李某不服,以乡政府执法不公、超越职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不超…  相似文献   

3.
户的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一户多宅等现象比较突出。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突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钩。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  相似文献   

5.
<正>问题某村村民张某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长期居住,因无法定继承人,张某订立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将该房屋赠与其好友李某(城镇居民)。张某去世后,李某拿到该房屋钥匙并时常下乡居住。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正>问题某村村民甲原有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取得该村另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一直闲置。后同村村民乙与甲协商,出资购买该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对于该处宅基地应如何登记?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选取地处三峡库区腹地且生态环境脆弱的渝东北11区县为研究区域,从农户意愿角度揭示满足宅基地需求最大化时的人均宅基地集约用地面积,为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乃至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农户调查法,消费效用函数计算,K值聚类分析法。研究结果:农户宅基地用地需求与农户建房支出水平、农村房屋建造单价、农户消费偏好、房屋需求强度等存在依赖关系;在满足宅基地需求最大化时的最佳户均宅基地面积为122.14 — 140.06 m2/户,最佳人均农村宅基地面积为31.32 — 35.91 m2/人。研究结论:渝东北地区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潜力巨大,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挖掘具有极强可行性,应扎实推进宅基地内部挖潜,着力探索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新机制。  相似文献   

8.
正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9.
法规指南     
法规指南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经过镇政府批准,用5分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该怎么办?宁夏贺兰县陈鑫陈鑫同志:我国宪法明确规...  相似文献   

10.
问:村民甲因“农转非”,把自家房屋卖给了村民乙方。因房子破旧,乙要建新房。甲不同意,理由是,在没有重新划分宅基地前,该地使用权属甲。请问.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相似文献   

11.
案例:李某是个体工商户。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农产品。一周前.李某借用甲公司的名义及营业执照同乙厂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购销合同.甲公司则从李某处秘密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乙厂后来知道真相后。决定拒绝发货。可又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请问该份购销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相似文献   

12.
律师同志:1997年2月,我的邻居李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将他家的宅基地,连同房屋等附属物卖给了我。今年春节过后,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准备翻修。刚一砌墙,县土地局就得知了消息,以“未经批准,  相似文献   

13.
律师同志:今年3月,我村在讨论处理村里一块长期空闲的土地时,村民王某出示了1980年经当时的公社和大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书。经查,王某于1984年已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我们想知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王某是否对该空闲地享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正>问题刘大爷原是某行政村的村民,依法申请取得了一块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后进城工作取得城镇户籍,但是农村的房屋一直闲置.退休后刘大爷想回村里住,请问刘大爷是否可以继续拥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解答一、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有农民集体成员才能取得《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限制条件。根据《物权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宅基地资源现状分析   总被引:16,自引:2,他引:14  
论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量、户均宅基地面积和宅基地容积率的发展变化与现状。1996~2005年,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总量和宅基地容积率均呈现出增加的趋势,而户均宅基地面积则呈现出减少的趋势。2005年,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总量达到了911.61万hm2,户均农村宅基地面积达到了361.43m2,农村宅基地的平均容积率为0.268。目前,我国户均农村宅基地的超标现象严重且容积率低。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应强化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的审批政策、完善宅基地的流转政策,大力促进农村住宅形式由平房向楼房的转变。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又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自发流转、私下联合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依法调查、规范发证,牢牢把握相关法规政策是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如何登记 严格把握"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于继承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相似文献   

17.
正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A村(甲户口所在地),但乙户口仍保留在娘家B村。因B村经济发展向好,甲便筹划在B村开超市赚钱,因乙户口仍在B村,便假借乙名义向B村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为乙。之后甲在该处宅基地建房经营超市。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甲以超市系两人共同出资修建,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两人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8.
李军 《中国土地》2015,(2):50-51
<正>近年来,城市房价高企,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而农村环境不断改善,经济日益发展,返乡建房的村民人数越来越多,使得农村宅基地供应日趋紧张。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紧缺的难题成为目前农村建房工作的重要课题。宅基地紧缺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有权在本村本组获得宅基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建房存在许多困难。新增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偏少。过去,村民建房用地指标比较松,导致存量宅基地面积较大,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分析不同区位村庄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农户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户宅基地超占面积退出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研究方法:有序Probit模型。研究结果:(1)不同区位村庄宅基地超占情况呈现城郊型>一般型>边远型的规律。(2)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农户退出意愿强烈程度:一般型>城郊型>边远型。(3)不同区位村庄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农户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存在一定差异。在城郊型村庄,宅基地价值构成较为丰富,但农户有更积极的村庄发展理念,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鼓励宅基地超占面积的退出;在一般型村庄,资源禀赋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农户退出意愿影响显著,且农户村庄内外部资源禀赋对其呈现相反作用;在边远型村庄,农户有较强的“落叶归根”传统观念,重在宅基地居住和情感寄托价值上,不利于宅基地超占面积的退出。研究结论:因地制宜制定宅基地超占面积退出政策,需重点考虑宅基地价值构成的区域性,充分考虑不同区位村庄农户对宅基地价值需求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20.
浅议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宅基地用地标准在土地管理中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对户的界定、宅基地范围的限定不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缺少实施细则,而且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剥夺了农村居民选择居住面积的权利。解决这些问题,应以人为单位分配宅基地并与有偿取得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宅基地用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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