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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5日,渐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了一份行政判决书。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维持该交警大队于2001年6月8日作出的永公交肇字[2001]第1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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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8日,在108国道山西省平遥县境内,发生了一起大客车与行人相撞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两年零九个月过去了,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服过刑,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各种损失,肇事车辆却仍扣押在平遥县交警大队,当事人仍在四处上访、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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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只有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方可进行责任认定。万荣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就下达责任认定书,显然不妥当,属程序违法。大货车方一旦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万荣县交警大队必败诉无疑。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而本案中死者方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将范忠强的大货车扣留,显然属违法行为。 三、万荣具交警大队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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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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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8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饮马村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山东省博兴县张士栋驾驶鲁M73151重型半挂车,与河北省曲阳县赵会杰驾驶的冀F47749/挂F9277号大货车及山东省惠民县王井华驾驶的鲁MX4332号农用运输车相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井华和其车上一乘车人当场死亡。7月19日,事故当事人之一的冀车车主齐志刚向本刊反映:他于7月15日收到滨城区交警大队于6月29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鲁M73151重型半挂车司机张士栋与他的车司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三辆车损失共计5万余元,两死者经济赔偿约计20万元。齐认为根据5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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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程委村周某,受雇于同村闫某,为其开农用运输车跑运输,双方议定每月工资900元。2004年5月27日凌晨,周某与随车同行的货主往河南送货,由于连续几天出车没休息好,途中追尾一大货车,造成货主受伤,医药费等损失计26571.26元;农用车损失3169元。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闫某赔付了货主的损失后,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自己支付给货主的损失和自己的车辆损失。周某在答辩状中称: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农用车核载1750千克,事发时实载8160千克,自己是在车主的指使下违法而造成事故的,且农用车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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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3月7日,我雇用司机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停在道路边修理,被一辆农用车 撞在车尾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方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0日我交纳 事故保证金5000元。因经济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宣布调解终结。受害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发还暂扣的大货车,但交警大队以移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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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发生在s县的"5·21"交通事故案件.由于事故形态特殊.当事人对县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不服.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事故成因把握不准.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不久前.法院特聘韩孝忠同志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剖析.剥茧抽丝.严密论证.理清了事故脉络,揭示出事故真相,推翻了交警大队、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成为轰动当地的一大新闻。现将该案例刊出.以飨读者。因篇幅的原因.本稿将分两次刊出。本期刊出的是S县交警大队和市交警支队的办案材料.下周刊出韩孝患同志的分析论证。案由:S县的太保公路上雨天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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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做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的首要职责。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临汾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看,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一般能够做到公开、公正办案。但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懂得现场痕迹提取、固定物证,缺乏检验鉴定技能和侦察意识,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笔录不符合要求。如有的图形符号应用不准,痕迹确认不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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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8日,江苏省姜堰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紧跟在由田某驾驶的大客车后面行驶,由于公路拥 塞,车辆时开时停,王某的大货车撞上了大客车。经勘查、估价,大客车车损15800元,大货车车损500元。因案情简单,责任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次日双方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王某同意赔偿田某大客车修理费15800元。田某提出除赔偿大客车修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因修车停运10天而遭受的损失。大客车每天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停运10天,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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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弟弟登记了一辆小轿车的入户手续。2001年10月26日,他弟弟驾驶该车在姜堰市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此人脊髓损伤伴右下肢不全瘫、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姜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的弟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就此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受害人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的弟弟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损失合计3789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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