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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抵押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33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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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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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的不动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这个问题涉及查封登记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抵押权转移登记等,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已抵押的不动产查封后可以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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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常德市旧城改造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和商品房开发的日趋自热化,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越来越多,已成为登记机关一项经常性的业务类型。与此同时,由于申报不实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案例也屡屡发生。注销登记与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到底有何区别,二者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在此作一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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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的一种重要类型,注销登记办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登记簿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也极大地影响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益。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物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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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土地登记机构如何办理登记?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特别是抵押贷款延期的情形。如何办理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要求抵押权人提供原抵押资料及终止原抵押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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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其性质稳定、保值、安全,一直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按揭”则是舶来品。改革开放后,这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的“融资购房方式”经香港传入我国,之后经市场演义,已不是香港地区立法定义的“按揭”。目前在我国,“按揭”通常被定义为预售商品房“期房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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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应结合具体实践操作中的几种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未成年人购置房产申请抵押登记的情形。从法理来说,未成年人不具备购置房产的能力,而是其监护人父母在购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实施赠与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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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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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民间借贷的抵押申请越来越多。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是否属非法金融活动难以认定,出于审慎原则,往往要求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就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有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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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一般需要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两项业务分开办理会造成申请材料重复提交、办理时限延长,而且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然而,按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与抵押贷款审批政策,无法简单地把两项业务合并申请,进而实现业务的联办。本文提出通过办理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解决业务联办的法理障碍,并运用“互联网+”思维构建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业务联办模型。通过对该业务联办模型的效益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这种方式既可以节约群众办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有效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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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棚户区改造中,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与土地出让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被征收合法房屋未被拆除,不能办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拆除后首先需要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国土资源部门方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依法消灭的途径包括:其一,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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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棚户区改造中,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与土地出让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被征收合法房屋未被拆除,不能办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拆除后首先需要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国土资源部门方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依法消灭的途径包括:其一,自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