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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促进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业稳健发展。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由于制度等方面的缺陷,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等几点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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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武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26(4)
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必要性,梳理和总结协调合作取得的成效后发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中主要存在牵头人地位不明确、协调机制对监管机构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机制、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等问题。建议明确央行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积极培养综合型监管人才;强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注重服务金融市场、监管对象和投资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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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思考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有其现实必要性.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需要从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协调合作、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等三方面来完善这一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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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Yang Wenyun 《国际金融研究》2006,(8)
中国金融业的全球化与区域化进程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作为金融监管的制度基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同样面临如何适应中国金融业全球化与区域化的问题。本文认为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中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度建设,应以法律协调的方式进行。本文从分析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的特征入手,明确了全球化区域化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然后在具体分析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目标、原则及其协调方式的选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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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及协调机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曾经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国内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监管职能逐渐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由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专门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的专业化,但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则成为一个必须加强的制度和体制层面的工作领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