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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贸出口业务的迅速增长,要求申请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某税务所每月开具“专用缴款书”达500~600份,约占日常税收征收用缴款书的十分之一。“专用缴款书”是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加强“专用缴款书”的审核和开具,对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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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供货多缴税款专指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申请填开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按规定预缴的税款超过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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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购销倒置,是指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日期在前,而该批货物购进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滞后的现象。目前,出口业务购进增值税发票开具倒置已成为很多外贸企业的操作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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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每年进口的货物总额约占全国的1/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近年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多起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有的还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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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一起特大虚开专用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进口企业名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内容等有关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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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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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期单证不齐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理解不透,重视不够,对当期收齐的部分单证不及时申报,想等当期单证全部收集齐全后再申报。该问题影响到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影响税收计划的及时调库和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分成,影响退税计划的准确性而造成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兑现,必将增加其他企业负担。对这个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出口企业按“操作规程”执行,不论有无出口收入,均要按月按期申报,对当期单证不齐的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收回的单证上注明的日期进行严格把关,属于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二、关于生产企业既有供货销售,又有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销售行为,对供货销售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问题。由于部分企业未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造成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进入当期留抵税额中,影响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对此,企业应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1993]财会明电传010号)的要求,月份终了,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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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