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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规划和农村集体性经营用地的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简要分析了我国某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以及涉及到的制度、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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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9)
正《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进而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经人大审议批准,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也在《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规范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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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土地》2015,(2)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早在上世纪末就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同意在安徽全省开展立法试验,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范围、用途、方式、收益分配及融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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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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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土地》2016,(1)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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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6)
文章阐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主要形式,对比分析了不同形式入市实施主体的优点和不足。将入市实施主体划分为过渡类、适宜类、阶段类和探索类,并指出不同类型实施主体的发展前景。目前入市实施主体存在村民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未理清、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呈现两面性、集体经济组织未能立法规范、土地联营公司等作为入市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明晰等问题。建议:理清村民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村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行为,加快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培育企业法人作为入市代理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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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永兵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6)
从调整入市组织实施方式、复垦地块所有权人分享收益方式、建新地块取得和利用方式、建新地块所有权人获得收益分配方式四个方面对调整入市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调整入市适用于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公共平台降低交易成本,需要政府介入避免市场失灵。调整入市还引发了与增减挂钩关系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公平性问题。从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理顺调整入市与增减挂钩的关系、加强调整入市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加强政府对增值收益分配的引导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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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6)
在理论界中,集体与政府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而在集体与集体成员以及集体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中,侧重保护农民权益成为学者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在各地实践中,调节金作为政府参与分配的主流方式,明显体现出税收的某些特性与功能,为未来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在集体内部收益分配实践中,"以民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由此,提出具体构想:在政府层面上,探索建设集体土地税收制度,逐步实现以税收为主的最终分配参与模式;在集体层面上,明确所有权主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等,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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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宾杨景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8):19-22
文章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调研为基础,重点研究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当前试点县(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显著的区域特征,主要表现为市城乡结合部类型、农村地区类型、城市规范管理类型等三种类型。基于增值收益分配失衡、集体经营组织薄弱、"入市"与"征地"收益差异过大等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1)完善土地入市增值收益核算与分配机制;(2)加强规划引导,顺畅土地入市程序;(3)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和完善税制;(4)加强收益统筹;(5)协调"入市"与"征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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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苏省坚持试点先行,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改革新路径、新方法。丹阳市作为镇江市唯一省级试点地区,经过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建立起了“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框架和市场机制,农村土地价值更加显现,村级经济发展势头更加强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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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比较分析两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模式的治理效率,为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治理实践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基于案例的交易成本比较分析。研究结果:不确定性是影响统筹入市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村集体自组织的土地联营公司模式比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模式,更适于处理较高不确定性引致的交易成本,在促成集体行动、避免事后违反协议、促进收益分配公平等方面表现更好。研究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属性与所采用的治理模式之间的匹配程度决定统筹入市的治理效率。建议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鼓励各村集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成立联合委员会或者土地股份公司,合作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统筹入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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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6)
2020年1月起,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经过地方政府征收而直接入市,但现实中允许入市和入市改革实践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从改革的主客体角度研究发现:(1)土地的规模、质量、用途及其区位决定了土地入市潜力;(2)农户自身对于法律权益实现、入市风险以及利益满足的考量会影响农户入市意愿;(3)地方政府考虑到征地与入市的平衡、产业用地的效益、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可能会产生消极行动。土地入市潜力、农户入市意愿以及地方政府行为均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推进造成限制。建议从创新入市模式、完善入市规则、转变政府角色三方面,推动入市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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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原来土地价值会产生外溢增值。这种增值收益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其在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文章通过整理既有研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相关文献,识别增值收益分配面临的困境,提出科学合理的关于增值收益分配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处理好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大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